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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系统政采管理十大亮点

作者: 发布于:2018-03-02 11:00: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5、政务信息系统评分如何设置
 
  第九条  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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