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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人应知的《行诉法解释》十大要点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8-02-26 16:43: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7、申请行政复议后,在复议期间可否又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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