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全国各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一览
地区 |
标准 |
文件依据 |
北京 |
(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7〕554号) |
天津 |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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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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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7〕10号) |
内蒙古 |
(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3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当天1200元封顶。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500元支付,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三)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的,或者参与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 (四)按要求从国家级专家库和跨省的行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或者经批准由招标人、采购人特邀的专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 (五)担任评标小组组长的评标专家,可以多发放100元劳务报酬。 (六)专家没有按时到达评标现场,迟到1小时以上的扣除相应劳务报酬。 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属于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300元,其他费用按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执行;属于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100元。 (二)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费和在途补助。其中,交通补助费用凭乘坐两地有效公共交通工具凭证实报实销。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一等座)、长途客运汽车,往返交通费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途补助标准为每次180元,需住宿的,凭发票在公职人员差旅住宿费范围内报销,目前执行标准为每晚320元。相近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 不超过1小时的用餐休息时间,应当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公资管发〔2017〕16号) |
辽宁 |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2小时以内300元/人,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100元/人;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中止评审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报酬100元/人。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评审专家在省内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技术条件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聘请省外专家参加评审,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评审劳务报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
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采〔2017〕511号) |
吉林 |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17〕554号) |
黑龙江 |
(一)专家工作半天(4小时以内,含4个小时)发300元; |
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号) |
上海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
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
江苏 |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
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 |
浙江 |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 |
安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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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
(一)评审专家工作时间3小时以内的,支付劳务报酬300元/人次;3小时以上每小时增加100元/人次;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的,支付劳务报酬50元;超出时间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安排采购项目评审,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
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 |
江西 |
一、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 (二)论证、采购文件编制、重新评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2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三、 (三)提交响应文件不足三家、采购文件合法性审查未通过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00元/人;项目经评审后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项执行。 四、 (四)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自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进入评审室签到后开始计算。 五、 |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7〕21号) |
山东 |
六、 一、正常评审项目;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 评审时间不满 3 小时的,劳务报酬为 400 元/ 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 100 元/ 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人。 增加时间超过 30 分钟、不足1 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 元/ 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 小时或者2 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 给予到场评审专家 200元补偿。 未经评审采购活动即中止或者终止。 三、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四、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200元,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已经获得的,须全额退回。 |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 |
河南 |
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间即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现场签到开始至提交评审报告时间止。期间用餐与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一)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为每人40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100元。超过0.5小时(含)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0.5小时的,增加50元。
评审专家因迟到影响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酌情扣减其劳务报酬100-200元或取消其评审资格。
(二)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主动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每人200元。评审活动中止且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每人300元,超过两小时的每人400元。
(三)评审专家协助处理其参评项目质疑或复审活动的,有过错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无过错专家的报酬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四)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论证、咨询、履约验收等活动,其劳务报酬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市内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聘用省辖市(或直管县)区域外的评审专家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于三日内完整寄送使用单位)。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属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提供。
省辖市、县(市)抽取域外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车接车送评审专家。特殊情况需要车接车送的,不予报销交通费。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豫财购〔2017〕9号) |
湖北 |
(一)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3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1000元。 |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2号) |
湖南 |
一、同城评审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7〕9号) |
广东 |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1号) |
广西 |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 |
海南 |
(一)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半天(4小时以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为4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 (二)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1天(4-8小时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1000元。 (三)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超过1天(8小时以外)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100元标准支付,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200元标准支付,增加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增加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四)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增加100元。 (五)采购项目开始后,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或采购失败的或因采购人原因暂停的采购项目,对已签到的评审专家,省内评审专家按每人200元、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400元支付误工补助。已进入评审环节的参照第四条(一)至(三)执行。 (六)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不得迟到和早退。按专家抽取系统短信通知时间未到达评审地点,迟到半小时以内的,扣除劳务费10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200元。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17〕161号) |
重庆 |
(一)评审时间≤4小时的,劳务报酬按500元计;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财采购〔2017〕5号) |
四川 |
(一)评审专家评审时间1小时以内的,评审费标准为25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的,按照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市(州)财政部门在制定本地具体标准时,可以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川财采〔2014〕8号) |
贵州 |
(一)劳务报酬按照项目评审时间计发。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通知要求时间到达评审地点并签到至评审工作结束并出具评审报告为止。评审期间如需要休息或用餐,用餐及休息时间不得计入评审时间。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本数,下同),省内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每人400元计发,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审按每人500元计发,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600元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 元,增加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不予计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加计100元。 (三)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或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主动提出回避的,按每人100元计发评审专家误工费。经评审专家评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等法定情形废标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内的,按每人200元计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超过2小时按每人300元计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四)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50元,迟到1小时以上扣除劳务费100元。 (五)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每人按200元计发劳务报酬。在协助质疑答复工作中,如因评审专家未按规定评审导致评审结果改变或废标的,按照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过错方不得获取劳务报酬。评审小组组长加计的100元也应当由支付单位收回。 |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2017〕3号) |
云南 |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在半天(或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次的基数支付;超过半天(或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17〕10号) |
西藏 |
(一)区内专家评审费计发标准: |
西藏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藏财采办〔2017〕11号) |
陕西 |
(一) 本省以外聘请的专家报酬参照专家所在地标准执行。 (二)参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报酬按300元/天标准,工作时间超过下午六时的可酌情增加,最高为500元/天。 |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我省 |
甘肃 |
(一)评标评审时间≤2个小时,200元;2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4个小时,400元;4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6个小时,600元;6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800元。 |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2号) |
青海 |
1.按评标时间每人每天600元(8小时以内),半天300元(4小时以内)。 |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青财采字〔2017〕357号) |
宁夏 |
(一)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200元/人发放;超2小时至4小时的(含4小时)按300元/人发放;超4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按600元/人发放。 |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相关付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宁财(采)发〔2013〕235号) |
新疆 |
(一) 工作地点或家庭住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支付: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新财购〔2015〕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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