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36~341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10-27 11:49:3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三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十三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资金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入围项目(招标编号:ZC15100U)监督检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中招政采招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6号京都信苑饭店7001室
当事人:科学技术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3号C座7层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十三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资金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入围项目,招标文件有以特定行政区域作为中标条件、(入围)供应商应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的规定,上述规定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举报人。本机关依法受理,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举报项目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影响采购公正,责令采购人予以废标并通知相关投标人。
责令科学技术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中招政采招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就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进行整改。
2016年4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三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红十字救援队服装、帐篷、棉被采购项目(第1包)”(招标编号:GC-HG151459)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佛山市嘉峻制衣有限公司
地 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南涌居委会白陈公路南涌段38号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采购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灾救灾中心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昌金路牛栏山段30号
相关供应商:杭州名特服饰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2号1幢附楼601-607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佛山市嘉峻制衣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通知书内容过于简单,没有逐一回答质疑,也没有写明维持原评审结果的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7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6年4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三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将财政部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2013-2104年集中采购工作的考核情况公告如下:
本次考核是对中央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的年度例行考核,旨在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推进和深化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考核分为项目考核和综合考核两部分,其中项目考核包括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采购文件编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程序、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等内容;综合考核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文件归档及备案、采购人和供应商满意度调查、内部监管机制、从业人员培训、廉洁自律、投诉等内容。
本次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自查和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小组综合运用项目审查、问卷调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并随机抽取了被考核单位共110个采购项目。经综合评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考核等次为优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考核等次均为良好。考核结果表明,被考核单位均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推进制度建设和业务创新、规范采购行为、发挥政策功能、提高采购工作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中央单位集中采购工作。
考核发现,在取得较好工作成效的同时,被考核单位在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方面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项目采购文件编制不严谨。二是部分项目未按规定发布信息公告。三是部分项目评审报告不完整、评审数据未经核对校对、评审专家抽取违规。四是部分项目采购档案资料不全。五是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操作规程有待完善。六是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2016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三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项目”(招标编号:0702-1541CITC2115)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中晟泰科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2号楼
被投诉人1: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园区)
被投诉人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
相关供应商1: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湘江道251号
相关供应商2: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电子工业区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中晟泰科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中机国际招标公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项目”(招标编号:0702-1541CITC2115)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河北先河公司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开标前五年内,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发生过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2.本项目中标结果变更公告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应重新组织招标。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即河北先河公司存在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的问题。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督查中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石家庄市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均未认定河北先河公司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也没有对其实施过行政处罚。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即本项目中标结果变更违反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问题。本项目中因质疑答复导致了中标结果改变,相关情形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此外,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本项目12包之间在评审结果上存在关联性,并非完全独立的分包,被投诉人变更中标结果是基于招标文件评审规则作出的,并无违反招标文件之处。因此,投诉人的主张缺乏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7条第二项规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6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四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华社移动卫星通信车集成平台(动中通)项目”(招标编号:TC1403C99)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8号
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相关供应商: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地 址:上海市平江路48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人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提供不出针对本项目TD-LTE传输系统的有效授权书,不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属于不合格投标人。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即中标人提供的授权书不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本案中,中标人提供了北京中兴高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制造商名义出具的授权书,而北京中兴高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投诉处理过程中无法提供其作为原厂商生产TD-LTE传输系统的证明材料,故中标人提交的授权书不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投诉事项成立。在此情况下,本项目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一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16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四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GC-HG150521)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当事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1006室
二、基本情况
北京鑫健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因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货物链路负载均衡(深信服AD-2000-L)和应用负载均衡(深信服AD-2000-Y)关键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审查,北京鑫健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不是参与被投诉项目的供应商,不符合投诉条件。本机关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并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北京鑫健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反映的相关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016年4月29日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