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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27~330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10-27 11:44:3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二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做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依法对 “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型电开水器采购项目”(编号:GC-HC140688)进行了监督检查。调查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未能提供广东顺德爱隆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纸质投标文件原件,并称相关材料在本项目评标结束至移交档案馆前丢失。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做出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理。关于本项目的调查情况另行处理。
 
  2016年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二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物业及中央运送服务外包项目(第3包)”(项目编号:GC-FG151124)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康健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168号恒川酒店内H05室
 
  被投诉人1: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8号
 
  被投诉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北京利尔国际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顺通路38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人北京利尔国际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中央运送服务项目业绩,没有超过60人的中央运送服务项目。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三级医院60人以上规模的中央运送项目,才能获得有效得分。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7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6年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二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金关工程二期上海青浦核心应用处理节点机房建设采购项目”(编号:PCMET-15109G595)作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壹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250号B座6楼
 
  被投诉人:上海海关
 
  地  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
 
  被投诉人: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8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就“海关金关工程二期上海青浦核心应用处理节点机房建设采购项目”(编号:PCMET-15109G595)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人认为采购人代表在评标现场发表倾向性言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7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二项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19条第一项规定,中标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代理机构对未按规定组织评标活动的行为进行整改。
 
  对本项目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2016年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三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二、基本情况
 
  2015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采购文件设置供应商注册资金限制条款、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未按规定期限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在实质响应的竞争性谈判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下仍继续产生成交结果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1条、第22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14条、第21条第二款、第27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18条、第33条、第35条、第37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7条,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3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三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0条第二项和第五项,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51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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