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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20~326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10-27 11:4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二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
 
  二、基本情况
 
  在“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统一招标采购-农田观测和实验室分析仪器”第1包、第2包和第19包(招标编号:ZSB-2015-001(FXYQ))的投诉处理中,本机关发现项目招标文件未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3条和第5条的相关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8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作出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
 
  2016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二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财政杂志社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编号:0747-156ISITCN177)问题做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当事人2: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当事人3: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
 
  当事人4:北京汇智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悦秀路99号1单元822室
 
  二、基本情况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反映本项目中存在招标文件关于“著作权及文件质量” 评分因素指向唯一中标人北京汇智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不真实的“内容信息采集工具系统著作权证”等问题。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项目中“著作权及文件质量”评分因素依据项目特点和需求设置,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该项得分为满分;北京汇智公司并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内容信息采集工具系统著作权证”,且该项指标未得分。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北大方正公司反映的事项缺乏依据。
 
  2016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二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第3包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富斯德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346-1号(德胜园区)
 
  被投诉人: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3层301号
 
  相关供应商1:北京东方捷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083室
 
  相关供应商2:北京科巨利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1号楼502室
 
  相关供应商3:北京博泰克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B区1号-081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富斯德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目前只有意大利IDS和荷兰Metasensing两家公司生产微波干涉雷达测量系统,本项目供应商北京东方捷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科巨利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伪造制造商意大利IDS授权的行为。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北京东方捷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科巨利技术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并非由意大利IDS公司制造,也未提供意大利IDS公司出具的制造商授权书,不存在投诉人所称伪造意大利IDS公司授权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7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6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二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120万元以上专用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第1包、第3包)”(招标编号:0722-156FE331YNO)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倍卓三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当代大厦908室
 
  被投诉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被投诉人: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甲9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评标委员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所附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无法证明投标人依法纳税,据此取消投诉人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第1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本项目第1包、第3包的采购活动。
 
  2016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二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华北科技学院安防系统新建及改造项目”(项目编号:B0708-CMC15N725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亚洲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一条15号
 
  被投诉人: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
 
  采购人:华北科技学院
 
  地  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街806号
 
  相关供应商: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益乐路223号1幢1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人投标报价、业绩、售后服务、技术方案等优于中标人,价格分高出近4.99分,却未能中标,因此,对评标的公平、公正性产生质疑。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7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6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二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第34包)”(招标编号:GDKAD15GZ0720-9X)作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广州市持长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268号商场第三层C316房
 
  被投诉人: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
 
  被投诉人:广东科安达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32号910房
 
  相关供应商:广州盟欧仪器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5号之三611-622自编D06房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州市持长贸易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广东科安达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5.3.3条样本量20ul全血的要求,为虚假应标。2.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5.3.5条数据输入的要求,为虚假应标。3.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5.4条检测方法的要求,为虚假应标。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7条第2项规定,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6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二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清华附小虚拟桌面云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IECC-ZB1933/清设招第2015162号)作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易好智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中国农大国际创业园1号楼B421室
 
  被投诉人:清华大学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
 
  被投诉人: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11室
 
  相关供应商:北京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10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人的相关业绩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2.中标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机房工程技术参数要求,投标文件无相应应答内容。3. 招标产品中涉及政府强制节能产品(如机房空调、UPS等),中标人所投相应产品无品牌、无型号,不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4.中标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对厂商售后服务承诺的要求。5.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他人代签或有伪造嫌疑。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7条第2项规定,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投诉事项也均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责令采购人就未妥善保管采购文件的行为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对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为另行处罚。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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