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宝:贯彻实施政采实施条例 严格规范政采行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规定《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完善了政府采购政策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强化了采购需求、结果评价和履约验收管理等措施,并进一步提出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又一项重大成将政府采购行为从采购预算的编制到资金拨付的全过程,纳人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一、从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准则,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发挥政府采购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有利于贯彻依法行政方针,推进政府采购规范管理。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作,在改革进程中面临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没有《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进行规范或规范的程度比较低,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就难以保证,将会影响政府职能的正常履行和财政支出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颁布,是依法行政方针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确保政府采购工作有法可依,将有力地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建设和财政支出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有利于加强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传统的、分散的政府采购方式,最大的弊端就是存在跑冒滴漏、铺张浪费。能不能把政府采购支出管理好、使用好,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各级政府管理经济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本地实行政府采购以来,节约了大量政府采购经费支出。《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颁布后,政府采购资金预算和支出管理更加规范,事前、事中监控得到强化,将有效地消除挤占、挪用政府采购资金的现象,使政府采购的积极效应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有利于政府采购调控宏观经济政策功能的发挥。政府采购不仅仅是一种高效、先进、科学的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制度,而且还是国家调节宏观经济运行、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一项基本制度和重要手段。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既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更不可忽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同时,政府是市场中最大的消费者,政府消费对整个经济发展又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因而政府消费的实现方式——政府采购制度就成为了国家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政府采购制度在满足公共服务需求中引入了市场竞争的方式,更加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运行进行有效调节和引导的要求。政府采购根据宏观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变化态势,通过政府采购数量的增长或缩小,以及采购结构的调整,就可以有效调节经济运行,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在有效需求不足,并影响经济增长态势时,通过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来发挥拉动经济增长、实现总量平衡的作用;当经济结构不合理,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实现自我调整时,政府可以通过扩大或缩小某类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采购量,来调整相应的经济结构,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颁布,明确了这些政策功能,为政府采购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创造了有利的法律环境。
(四)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企业经营发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作为市场最大的买方,可以通过预算编制、制定采购政策等财政管理手段引导市场和供应商行为。同时,《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资质条件方面提出了严格具体的要求。只有具备资质条件的商家企业,才有可能参与竞标。这就会促使生产经营者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机制,改善管理体制,规范经营行为,努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实力,为政府提供品质优良、价格合理的产品以满足政府需求,并实现自身发展。
(五)有利于强化财经纪律和促进反腐倡廉。政府采购纳入法制范围后,对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做了法律性规定,增强了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力,为有效抑制政府采购中腐败现象的滋生和惩处腐败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手段。
二、正确把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内容,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条例》共分九章79条,涉及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条例》还对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拼盘资金”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其中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做了对接,并对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做了科学界定,明确指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其中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同时,《条例》还对政府采购法的其他相关规定作了细化,凸显了其助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政策目标。
在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方面,《条例》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了政府采购政策的有关规定,增强了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的调控作用。其中提出,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在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方面,《条例》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在严格采购程序管理的同时,强化了采购需求、结果评价和履约验收管理等措施。其中规定,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在信息公开方面,《条例》不仅对采购信息公开、中标和成交结果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公开等做了细化规定,还对采购合同的公开做出了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为从制度规则设计上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对评审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上付出代价。强化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对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规范了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并通过对电子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操作程序、评审报告的确认时限、询问的答复时限等内容的明确规定,进一步推动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一)健全工作机构,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将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分设,职能分开。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负责接受采购人委托,按照委托协议规定的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具有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这是法律的要求。要确立并加强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研究进一步完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管理等相关问题,逐步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管理和执行职能作用,促进《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更好的贯彻实施。
(二)制定配套制度规定,建立以《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为基础的制度和规定体系。《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是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准则,是政府采购各项活动的指南。为了确保其得到贯彻落实,还必须根据法律的各项规定,对《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颁布以前本地制定的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全面清理,适时废止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制度,包括政府采购的预算和计划编制、信息发布、采购范围、方式及程序、机构设置和权责划分、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质疑和投诉等。这项工作必须抓紧抓好,越早越主动。
(三)扩大采购范围,提升政府采购水平。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凡应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包括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各级、各预算单位要重视并按要求认真编好政府采购预算,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一定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凡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未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集中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付资金。通过若干年的努力,使本地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有所上升。
(四)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阳光下交易”。按照《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被誉为是“阳光下的交易”,这既是对政府采购的高度评价,也是对政府采购的严格要求。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无私、诚实守信,不得违规操作,搞变通,更不得内外勾结,营私舞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信息采集、范围确定、程序运行、合同签订等各环节的管理和监控,保证各级政府采购规范运作。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在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过程中,能够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就不能选择邀标、竞争性谈判等其他采购方式。要按照《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不可人为地减少步骤环节,简化法定程序,必须充分坚持和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对供货商有明确的资格要求,在竞标过程中,应严格审查、鉴定,不够资质的商家企业,绝不允许参标竞标。
(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监督管理也是政府采购管理内容之一,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力度,按照《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逐步形成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三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对政府采购行为实施有效的、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一是要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二是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理顺监督管理关系。三是建立供应商投诉机制,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条件和要求,建立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程序,及时对供应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四是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六)积极推进其他财政改革,为政府采购工作创造条件。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率先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条件。尤其是要加快部门预算编制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以及促进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化奠定基础。
三、加强领导,不断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颁布给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确保《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全面实施,并以此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法进行,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自觉遵守和执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各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政府采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并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监督。要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分设。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要统筹考虑,统一管理,不能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要自觉地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认真学习《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律。各级、各部门要以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高度,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实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各项规定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依法采购的自觉性,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积极做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部门要在《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前,配合财政部门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利用电视、电台以及报刊杂志等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有效形式,全面宣传《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果。使《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深入人心,把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形成良好的学法、懂法、守法的法制环境。
(四)加强业务培训,搞好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无论从宏观层次还是微观角度看,政府采购都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财政部门要抓紧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活动。加强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思想教育工作,做到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专业知识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建立起一支德才兼备的政府采购管理队伍,以适应履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工作需要。
(五)加强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多。部门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配合是搞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仅是财政部门的事,也是政府各个部门的事;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宣传政府采购的重大意义,在服务中树立威信,在服务中赢得支持,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总之,政府采购改革事关重大,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是摆在我们各级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让我们在“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依法行政,依法采购,努力开创政府采购工作的新局面。(作者:赵长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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