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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奇璋:详解政策 梳理重点事项

作者:刘燕 发布于:2010-09-20 11:2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为本次培训班的第一讲,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的王奇璋充分利用两个半小时的时间,跟大家分享了有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修改、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制定等情况,对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编报和信息统计、电子化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系统、中央单位须报请财政部备案和审批的事项等作了梳理,并且同时提出了政策执行的相关要求。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王奇璋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 王奇璋

  规范信息统计与编报

  重视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编报和信息统计工作,是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政府采购科学化和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的重要基础。做好这项工作,可以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性,实现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执行与信息统计的有效衔接。

  王奇璋表示,从今年起,中央单位必须通过系统分季度编报“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中央单位属地化采购执行情况表”。同时,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还须按月汇总编报“批量采购计划表”。

  在具体编报执行环节,各中央单位应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政府采购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品目、数量、金额、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要素录入“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每季度开始前30日内,逐级汇总上报财政部。涉及集中采购的计划,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详解财库48号文件

  在介绍电子化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系统时,王奇璋重点对《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9]4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介绍。

  据介绍,《办法》共15条,以规范审批管理、细化审批要素、防范审批风险为原则,明确列举了申报材料中必须具备的各项审批要素,规范了专家论证意见的形式,对涉密采购和紧急采购的申报作了规定,对财政部门自身规定了限时办结制度,规定了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禁止以往存在的先采购、再审批和以电话记录、会议纪要等代替财政部批复文件等违规行为。

  那么,《办法》中的有些条款应该如何进一步理解呢?王奇璋就此对部分重要条款进行了说明:“第四条,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提出,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中,要尤其注意4~7种情况……第十四条,集中采购机构受中央单位委托,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的,由集中采购机构向财政部提交变更采购方式申请,也要按上述规定执行。”

  提醒备案与审批事项

  在中央单位的培训班上,经常听到财政部有关同志对各单位须报请财政部备案和审批的事项进行及时提醒。在本次授课的最后,王奇璋也针对这项内容作了说明。

  王奇璋表示,各单位须报财政部备案的事项有: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部门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主管部门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经财政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对应当报财政部审批的事项,王奇璋作了特别提醒:

  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资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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