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采购处副处长王周欢:衔接两法关系 重视采购合同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 王周欢
课间袁学员们向王周欢老师请教疑难问题的解决办法。(摄影/黎娴)
在研修班上,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在10月15日向学员系统解读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具体案例剖析了实务操作中常见的问题,并向学员介绍了怎样来处理质疑投诉。
政采法律法规体系有五个层次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包含哪几个层次?各个层次有哪些具体内容?王周欢在"政府采购法的理解与适用"部分讲到,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五个层次。
"法律即《政府采购法》,它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对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都有严格的界定。"王周欢将五个层次逐一展开,详细讲解。
来自江苏某市财政局的一名学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王周欢老师将每个层次的具体条款都阐释得十分清晰,特别是对财政部第18号令、19号令、20号令、61号令的解读,让我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王周欢提到,各地相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在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建设在省级是起步最早的,深圳、海南等地的地方性法规也比较有特色。作为特区,深圳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在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方面对《政府采购法》做出了重大突破。
应更加重视合同签订和履约
"政府采购应重视后期的采购合同履约。"王周欢表示。据王周欢分析,政府采购的过程包括采购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对合同履约阶段的重视程度尚显不够。
"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如何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何依法监督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如何处理合同争议等问题,应当受到重视。"王周欢说。
为此,应加强采购合同签订环节的检查,督促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完善合同的备案制度,要求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财政部门备案;加强对履约过程的管理,检查合同当事人是否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等;加强对违约供应商的处理,采购人应将违约供应商情况报告给财政部门。
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衔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第二条进一步界定了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范围。"立法者的意图在于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强化《招标投标法》对强制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除此之外,更主要的目的还在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范围。"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于2011年年初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国务院已将其列入立法计划,力争年内出台。
在探讨"关于工程和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定义及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问题"时,王周欢提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应执行国家的政府采购政策;采用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这便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预留了立法的空间,政府采购工程采购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在预算执行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方面应执行《政府采购法》。"王周欢说。
采购标准不等同于采购需求
"很多人认为采购标准是由采购人提出来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采购人提供的是采购需求,采购标准与采购需求不是同一概念。"在探讨"采购标准"的概念时,王周欢讲道,采购标准是采购人进行采购项目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的经费预算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很多国家的采购标准是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财政部门制定采购标准的依据是预算标准和市场配置标准。
例如,意大利就有一个专门制定采购标准的部门,该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市场调研等形式,制定出了数量配置、价格配置、资产配置相当齐全的数据库。"采购标准的认证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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