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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采购处副处长王周欢:讲解质疑投诉处理要诀

作者:韩 冰 发布于:2012-10-29 11:0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王周欢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  王周欢

  开标后是否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未提供相关证据是否应当受理?……每次研修班上,质疑投诉都是学员们关注的重点环节。

  王周欢以《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的相关内容,对质疑投诉环节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一一解读。此外,王周欢还与学员交流了政府采购合同及其法律适用等问题。

  供应商应符合质疑投诉资格

  "王周欢老师对法律法规的熟知程度让我们佩服,他带领我们重温质疑投诉相关规定,讲解质疑投诉环节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让我们对质疑投诉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一名学员这样说。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王周欢提醒学员要注意质疑的期间:"质疑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质疑的形式应当是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审理供应商质疑之前,对质疑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质疑供应商。

  "投诉的条件包括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等。"王周欢与学员探讨了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况:"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不是政府采购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质疑;超过投诉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文书送达之外的方式提出的投诉,认定为无效投诉。"

  "投诉书副本送达的时间为受理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王周欢补充说,投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投诉人提出要求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质证。投诉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或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均为虚假、恶意投诉。

  供采双方均应遵守合同要求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以合同方式约定的。"王周欢强调,就规范合同而言,《政府采购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王周欢讲解了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订立时间、形式、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格式,并提到,《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取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处罚,而采购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也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合同的验收,王周欢提醒,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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