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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采购处副处长王周欢讲解GPA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3-07-03 14:1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原标题:健全法律制度 加快GPA谈判进程

  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开始于什么时候?谈判的基本原则是什么?GPA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存在哪些差异?目前我国申请加入GPA的出价情况怎样?如何加快GPA谈判进程?

  6月26日,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以"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之比较及GPA主要参加方政府采购制度借鉴"为主题,为学员介绍了WTO机制下的政府采购、GPA主要内容与条款、我国加入GPA谈判的进程以及美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并通过对比《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的差异以及具体的完善措施,分享了他多年来对政府采购的理解。

  一位来自黑龙江的学员评价说:"王周欢的讲课内容丰富,GPA、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经验等内容开拓了我们的视野,增长了我们的见识。这些内容我们以前了解不多,但今后可能会涉及,参加培训对我们更好地开展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拓宽视野 普及GPA知识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备受欧美国家关注,加入GPA、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这项改革的大势所趋。

  "GPA是WTO的一项诸边协议,目标是促进参加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诸边协议由WTO缔约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通过相互谈判确定政府采购开放程度。"王周欢从GPA的历史沿革开始讲起,系统地介绍了GPA的基本原则、文本结构、条款的主要内容,以及GPA参加方与加入时间、我国申请加入GPA谈判过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的差异、结合GPA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管理等知识。

  谈及我国加入GPA 的谈判历程,王周欢介绍说,2007年12月28日,我国政府向WTO秘书处提交加入GPA申请书和初步出价清单,正式启动加入GPA谈判;2008年,我国向WTO提交关于政府采购法律体制的国情报告,标志着法律调整谈判正式启动;2011年12月,我国提交第三份出价,范围由中央部门扩大到地方政府,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和浙江五个省(市)被列入2011年第三份出价范围;2012年11月,我国提交第四份出价。

  "第四份出价对第三份出价进行了综合性改进,增加了货物附件,与参加方新一轮出价形式保持一致;增列了福建、山东、广东三省,扩大了地方实体开放范围。"王周欢进一步阐释说,第四份出价再次降低了工程项目门槛价,中央实体起始门槛价由8000万特别提款权(SDR)下调至5000万SDR,地方实体起始门槛价由1.5亿SDR下调至1亿SDR,其余阶段除最后一年不变外均作了下调,并且删减和调整了有关例外情形。

  一位学员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他从事政府采购工作时间不长,在此之前很少接触与GPA有关的内容,但作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GPA相关知识很有必要。参加这样的培训,让他感觉收获颇丰,不虚此行。

  了解差异 完善我国政采制度

  为了让学员直观地了解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的差异,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管理,在本次研修班上,王周欢还着重从政府采购适用范围、资金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供应商救济机制、质疑处理、电子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以采购方式为例,GPA规定了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三种采购方式,我国《政府采购法》则规定了六种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针对上述差异,王周欢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即依据GPA规则,借鉴GPA参加方的立法经验和管理模式,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扩大《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加强供应商库建设,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规范的供应商救济制度。

  例如,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政策功能就包括扶持中小企业和少数民族企业、保护环境、促进就业等。王周欢说,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与GPA参加方基本一致,与GPA的规定不存在冲突,但在具体如何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上,应借鉴GPA各参加方的做法。

  在建立规范的供应商救济机制方面,王周欢建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独立处理供应商投诉,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的救济途径应当多样化,供应商可以采用行政救济途径,也可依靠民事救济途径,同时应赋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合同争议的职能。"王周欢说。

  相互借鉴 分享发达国家经验

  在介绍完GPA的相关知识后,王周欢与参会代表分享了美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情况,开拓大家的视野,为今后开展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

  王周欢介绍说,以美国为例,1974年成立的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负责全面指导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程序,以促进采购活动的经济性,提高效率和效益。美国联邦采购遵循公平和公开竞争、透明度、物有所值的基本原则,发挥经济社会政策目标,包括鼓励小型企业参与采购、劳动法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应用、水资源和可再生能源、有害材料鉴别和材料安全以及无毒工作场所等,主要采购方式有密封投标、谈判、限制性招标。

  "美国政府采购在程序上分为七个基本步骤,第一步为确定需求;第二步为意向采购通知,预计超过25000美元的合同,相关部门通常提前15天发布招标文件,涵盖说明、相关日期、联系信息和是否遵从贸易协定等信息;第三步为发布招标文件;第四步为提交投标书;第五步为评标;第六步为合同授予;第七步为授标后的解释与质疑。"王周欢进一步介绍说,对于争议的处理,美国政府采购法将合同形成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称为"合同授予争议"。对于合同授予争议的处理,相关单位或部门可以向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问责办公室、联邦索赔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诉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问责办公室只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形成前(不适当限制竞争)和授予阶段(中标决定的合理性)的投诉,合同进入执行阶段的投诉则不予受理;联邦索赔法院是听证、处理政府合同纠纷和处理其他事务的专门机构;政府合同的赔偿可以投诉到合同上诉理事会,也可以向联邦索赔法院起诉。

  "如果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合同上诉理事会、联邦索赔法院的裁决不服,还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诉求,该法院一般审查法律问题。"王周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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