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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政府购买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4-12-17 17:2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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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调研员李红     摄影/黎娴

  "从概念、范围和特点来看,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畴,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调研员李红为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2014年政府采购培训班讲第一课,她重点介绍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要求和采购实施特点。

  购买内容侧重于公共服务

  2014年4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发[2014]37号文,以下简称"37号文"),明确了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的有关事项。

  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按照受益对象不同,37号文将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等;第二类是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责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教育服务、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6号文,以下简称"96号文"),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从目前情况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主要集中于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及残疾人服务等领域,基本属于前述服务类政府采购的第三类。"李红表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内容主要侧重于公共服务,是服务类政府采购的一种具体情形。

  购买服务实质是服务类政府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从概念和范围上看,政府购买服务并非一个特殊领域,其实质就是服务类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李红介绍了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联系。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96号文件强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李红认为,《政府采购法》明确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集中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管理制度也同样适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灵活开展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37号文的规定,要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制度与合同类型,建立健全适应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特点的新机制。"李红表示。

  由于服务类项目具有种类繁多、需求各异等特点,财政部在37号文中提出了简化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程序、积极探索新的政府采购合同类型、积极培育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等措施,鼓励采购单位积极创新,大胆探索,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

  比如,对于采购需求处于探索阶段或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第三类服务项目,符合申请适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可以改变现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实行一揽子批复;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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