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贾康:购买公共服务应列入财政预算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贾康
当前,政府购买服务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怎样才能稳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财政部门应该从哪些方面发力?3月11日,《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围绕这些问题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购买服务可增强供给能力
《政府采购信息报》:您怎么看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其内涵有哪些?
贾康:我们做了一个《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与边界分析》课题,其中谈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属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新理念、新机制和新方法,是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经济社会治理体系、推进政社合作良性互动的重要途径。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为了履行服务公众的职责,以财政向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支付费用,用来购买其通常以契约方式确定提供、由政府鉴定种类和品质的全部或部分公共服务。政府由于自身成本、效率、专业化程度等方面的条件约束,以自己直接生产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会有不少局限性,如果以政府采购概念下的政府购买服务对应多元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则有利于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增强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实现公共资源使用绩效的提升,增加社会净福利。
同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简单等同于公共福利和公共事业财政拨款。在此过程中,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中介机构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通常会采取公共服务的契约化提供模式。
健全法律制度体系是前提
《政府采购信息报》: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稳步推开,您认为相关部门在配套制度建设上应如何作为?
贾康:政府购买服务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是一项政策性、实践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买什么"、"向谁买"和"如何买",必须做到规范、透明和有效。这就需要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明确各方权责,确保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我们在上面的课题研究中也有涉及。一个基本的前提是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例如,加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可考虑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同时鼓励各地制定有较强操作性和地方特色的配套政策措施。
同时,明确社会组织的供应商地位,改变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范围局限于私人部门或营利组织的现状,尽可能地将社会非营利组织、有关事业单位也纳入政府采购公共服务供应商的范围。
另外,通过制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细则,规范购买公共服务的管理流程,明确规定购买的范围和程序、经费保障、解决争议的途径等内容,针对供应商准入条件、绩效评估、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环节制定统一明确的可操作规范。
科学编制购买服务预算
《政府采购信息报》:除了筑牢制度基础,要想有条不紊地推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您认为在管理体制机制方面还有哪些地方亟待加强和完善?
贾康:理顺购买公共服务中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程序,强化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效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培育公共服务供给市场,重塑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促进有序竞争,这些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以强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为例,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编报购买计划。其中,政府相关公共服务事权管理部门应负责将部门预算中的购买性支出,按照购买资金的性质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及配置标准,审核编制购买预算,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批购买计划提供法定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预算管理,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科学、稳定的财力保障。同时,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
在此过程中,还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严格财政资金支出标准和范围,并引入绩效审核,分类别、分层次地评估不同服务所需的财政投入比例、规模和水平,保证资金投入公平,免受社会质疑,实现产出效用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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