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发布者:adstarmin2000-12-08
- 发布者:vitadmin2000-12-07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发布者:adstarmin2000-12-07
- 发布者:vitadmin2000-12-06
-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发布者:adstarmin2000-12-06
- 发布者:vitadmin2000-12-05
-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发布者:adstarmin2000-12-05
- 发布者:vitadmin2000-12-04
-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发布者:adstarmin2000-12-04
- 发布者:vitadmin200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