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2015年度省级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和保险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事项的通知
关于2015年度省级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和保险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事项的通知
粤财采购〔2014〕23号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和保险服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供货资格公开招标工作已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驻穗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单位公务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办理保险业务,全部纳入统一管理,均须在协议(定点)维修厂维修保养,在协议(定点)保险公司投保。非驻穗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及保险事项,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二、协议供货有效期限
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三、采购执行要求
(一)各预算单位必须通过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http://www.gdgpo.gov.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协议采购事宜。
(二)各预算单位在协议供货执行期内对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和投保承保,须在具有协议供货资格的企业范围内自行选择,进行维修保养和投保。
(三)各预算单位不得擅自到非协议维修厂家维修和保养,确属协议维修厂无法维修的,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其他厂维修。新购置的车辆在厂家提供的免费保养、保修期内除外。
(四)公务车辆投保按照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节约经费开支的原则进行。投保险种总体上包括车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其中车辆交强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险种投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四、服务原则
各协议维修厂和承保保险公司按照投标承诺的服务条款、价格及优惠率提供服务保障。各预算单位进行车辆维修或投保时可随时查对监督,如发现有不按协议规定履约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五、费用支付
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向协议供货商支付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办法执行,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合同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资金。
六、权益保护
各预算单位要依据协议供货采购项目规定的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投标承诺和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要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提出超越协议范围的其他要求。
七、协议供货商信息
协议供货商信息可在系统“协议供货信息”栏进行查阅。
八、其他
请省级主管部门及时向本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转发本通知,或通知各预算单位在系统“政策法规栏”查阅下载。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