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采〔2014〕27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和完善我市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
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
第三类为增强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上述服务项目分类原则,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积极稳妥地开展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第一类服务项目中相对通用且具有一定竞争条件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第二、三类服务项目中具有较强特殊性和复杂性且不具备竞争条件的,应当探索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新型合同类型。或者采取大额项目拆分,新增项目另授的模式,将服务项目分别授予不同的承担主体,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多元承接主体,促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序发展。
二、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需求管理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增强采购需求责任意识,按照物有所值原则,细化采购指标,统一采购标准,做好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的研究制定工作,逐步实现采购需求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第一类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其他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标准由采购人提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制定采购需求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意见。对于第三类服务项目,还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归纳整合服务项目需求研究成果,适时制定发布相关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准。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加强采购需求制定相关内控管理,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与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分设。
三、创新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模式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用采购方式。对于采购需求处于探索阶段或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第三类服务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适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要简化申请材料要求,也可以改变现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实行一揽子批复。
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服务项目,采购人除可以采取发布信息公告方式征集供应商外,还可以采取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等方式确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原合同履行期满后,在不改变原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与供应商续签总共不超过3年的政府采购合同。
四、严格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和采购合同约定组织服务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每一项服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其中对第二类服务项目,供应商提交的服务成果应当在政府部门内部公开;对第三类服务项目,验收时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履约验收工作中发现供应商存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诚信行为的,要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绩效评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要提高责任意识,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做好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服务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和标准,对重点试点项目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和继续实施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参考。同时,建立服务项目供应商优胜劣汰机制,对于服务项目验收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供应商,在同类项目的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供应商,禁止其参加下一年度同类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2014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