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2014〕31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初审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公示:
(一)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且采购人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多家供应商参与但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其它采购方式需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的。
二、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14〕32号)的要求,向采购办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经采购办初审后需公示的,由采购单位提供公示资料,采购办在收到公示资料2个工作日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家(三个以上单数)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采购办。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先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再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公示情况及其结果一并报采购办。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在开标时投标人只有一家且招标公告发布期间无任何供应商提出异议,采购人有变更采购方式意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符合变更采购方式条件,且征得投标供应商同意的,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经采购办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转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不再进行单一来源公示。
五、经采购办审核同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三个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单一来源采购小组成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提供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小组成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六、对分散采购范围、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需变更为单一来源的,采购人可视情况选择是否进行公示,具体组织程序参照本文件第五条执行。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
2.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