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做好公务用车登记上牌工作的补充通知
浙财采监〔2014〕15号
关于做好公务用车登记上牌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国资委(办、局),各省属企业: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公务用车登记上牌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36号)精神,自2014年4月1日起,我省公务用车必须凭“浙江省公务用车购置指标证”(以下简称“指标证”)登记上牌。为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的范围和车辆登记上牌等问题,现将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入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的单位包括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团体组织)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中央在浙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团体组织包括人事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其人员编制、或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的社会团体,以及挂靠各机关事业单位或由其组织成立的社会团体。外省派驻在浙的办事机构应凭派出机关或单位的同级公车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向驻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指标证”,外省在浙国有企业暂不纳入控购管理范围。
二、纳入控购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国资委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标准或统计口径相一致。其中,国资委归口管理的国有企业应由同级国资部门审查认定。各级国资管理部门最迟应于2014年8月15日前将首批国有企业名单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之后企业名单发生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调整后的一个月内上报),财政部门将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企业一并汇总后,统一于8月底前提供给当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包括三级及以上企业,其他企业如国有股份占50%以上的,也应纳入控购管理。中央在浙和省属在市县的国有企业名单,原则上由省财政厅为主提供,各地财政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审查、执行;对铁路、民航、电信、邮政、金融、保险、电力、石油、石化等所有制性质明确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以及中央在浙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车管所应直接要求其提交“指标证”后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手续。
三、纳入控购管理的公务用车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机动车辆(不包括摩托车,下同),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9座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各类非营运载客车辆和3座以上轻、微型载货(或皮卡)汽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各类营运车辆、载货汽车(不包括3座以上轻、微型载货汽车)、专业作业车辆或特种车辆(不包括由轿车、商务车或越野车改装的特种车辆),以及19座以上大型客车实行免控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对纳入公务用车控购管理范围的单位,在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业务时,必须凭财政部门核发的“指标证”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办理变更登记业务时,不需提交“指标证”。
四、除安全等涉密车辆外,执法执勤用车均应喷涂与执法执勤性质内容相一致的图案标识,并由省级归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并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审查备案后由各地执行。其中城管执法用车标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商省级相关部门后协调确定。
五、鉴于在新老政策过渡期间,“指标证”还存在手写和机打两种形式,机打“指标证”还存在两种版本格式。为此明确,凡已开出并在有效期内的手写“指标证”,可继续使用至8月底,此后,所有的手写指标证一律无效,必须凭机打“指标证”上牌。机打“指标证”如与浙财采监〔2013〕36号文件格式不完全一致,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六、“指标证”标明的采购单价为车辆最高限价,单位登记上牌的购车价格应等于或低于该限价。特种改装车辆因改装等原因,其价格可高于该限价,但扣除改装费用后的裸车价不得高于该限价,且加装的设备费用不应包括在改装后的车价中。
七、根据浙委办〔2012〕77号和浙公车治〔2012〕1号文件规定,宁波市及所辖各市(县、区)控购单位凡购置超过省定本级规定标准但不超过上一级标准(科级单位在16万元以内、处级单位在18万元以内)公务用车的,由宁波市财政局按规定牵头负责管理并下达“指标证”,并在购置审批通过后的一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备案;超过以上标准的车辆,应按规定通过浙江省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系统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并下达“指标证”,同时由省财政厅报省纪委备案。
宁波市及所辖各市(县、区)执法警用车辆,统一凭省财政厅或宁波市财政局核定并机打的“指标证”,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八、各级财政、公安和国资等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系协商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公务用车管理和上牌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并自觉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0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