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13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明确部署。按照中央要求,2014年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标是在面上基本推开,覆盖到各事业领域,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实质性进展。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改革精神,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准确把握方向,凡属事务性管理工作,原则上都要向社会购买,但要防止将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事项推向市场。要积极探索创新,注重借鉴国外有益成果,注重体制机制建设,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力争尽快形成行业化、专业化的政府购买服务体系。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相关改革的与政策衔接,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实现“费随事转”。同时,注重标准和操作规范建设,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打好基础。
二、工作流程
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部署,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工作程序包括编报购买计划、核定购买项目、公开购买信息、确定购买方式、合同签订及备案、履约管理、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8个步骤。
(一)编报购买计划。根据我局部门预算安排和工作实际,经研究梳理我局的管理和服务事项,在既有预算安排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类型应具备条件包括:一是购买主体为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二是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团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三是购买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原服务,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2014年我局将选择部分项目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单位对确定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填报“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表”(附件1)和“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附件2),经我局审核后,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3〕205号),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向财政部报送我局购买服务计划,并以书面形式正式上报财政部。2015年及以后年度,我局将根据政府购买工作的实施和推进情况,再行选择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单位。
(二)核定购买计划。财政部收到我局报送的购买计划后,按照中央及财政部有关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精神和相关政策规定,由财政部农业司会同综合司、国库司对购买项目进行核定,并及时将结果反馈我局。
(三)公开购买信息。我局在购买项目经财政部核定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需要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安排、服务标准、评价方法等内容。确定承接主体过程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规定公开采购信息、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
(四)确定购买方式。各单位要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下,结合服务项目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确定承接主体。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适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简化审批材料和要求,按照《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9〕48号)及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核批手续。
(五)合同签订及备案。各单位要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期限、范围、数量、质量、价格、绩效目标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并将合同报我局审核后送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六)履约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同时应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开展相关调查,并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服务项目任务的按时完成,并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七)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各单位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支付。
(八)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完成后,各单位要围绕购买计划、合同要求,及时完成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评价,评价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工作要求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关键的一年,各单位要用发展的眼光、改革的理念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由计财司统一部署实施,负责处室为计财司预算管理处。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观望情绪和等靠思想,按照我局统一制定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加强自身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定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要督促承接服务单位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及时组织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三)实行信息公开。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按规定除涉密事项外,我局将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信息,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1. 2014年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表(试行)
2. 2014年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