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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2014年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陕西 发布于:2014-04-30 07:49:11 来源: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2014年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办理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手续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0〕14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将于近期开展2014年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资格延续认定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4年5月7日起5个工作日内,集中接收代理机构资质延续申报材料。

  递交书面材料时仅对申报要件是否齐全和装订是否规范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予以告知。当天不能补正的,需在5月16日前补充递交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5月19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我们集中审核代理机构申报材料。

  二、申报要求

  (一)各代理机构应认真阅读《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时间递交申报材料。

  (二)各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本通知附件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和装订材料。

  (三)2014年10月资格证书到期需办理延续申请的代理机构,不参加本次延续资格认定工作,申报时间将于8月下旬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

  三、注意事项

  (一)初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装订规范的代理机构,申报当日能补正的,可于申报当日下午16:00至17:00递交补充材料,申报当日不能补正的,则须按规定时间统一递交材料,逾期未递交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二)凡代理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不得办理延续。

  (三)社会保险证明包括从当地社会保险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的申报之前6个月的专职人员社保缴纳明细表和社保银行缴款单据。

  (四)政府采购业绩、招标代理业绩只能填报一项,不能在同一表内混填两项业绩。对一表内有两项业绩的,将视为不合格材料。

  (五)我们将对各机构申报的机构名称、注册资金、有效业绩总额、固定营业场所等要件内容及拟授予资格的内容在陕西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将暂缓公告,并进一步核实。

  (六)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代理机构,我们将电话通知领取《关于不授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告知书》,逾期30日仍未领取的,将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送达。

  附件1: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报工作规范

  附件2: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书

  陕西省财政厅采购与资产处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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