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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

作者:云南 发布于:2014-02-27 16:41:38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省人大、省政府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的实际,现将单一来源采购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
  
  (一)按照统一标准在全国或区域性实施的采购项目,已经过国家各部委办局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了唯一供应商并有文件依据的;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项目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基于定向开发或首次制造等原因,符合自主创新产品订购或首购政策,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开发或者制造的;
  
  (六)已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了受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着作权)的产品(如电子数据库等),需按年支付续订费用,经由采购人确定继续订购的;
  
  (七)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经评标委员会出具了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论证意见的;
  
  (八)新购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着作权)产品,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九)基于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确定和主导,在系统内推广使用已被证实属于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的;
  
  (十)基于节约财政性资金的原则,对正在使用过程中的原设备或系统进行添购或升级改造,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完成的;
  
  (十一)其他基于技术、工艺等原因,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三、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则
  
  单一来源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人应当深入了解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性能和成本,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和有效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预算。
  
  四、申报程序
  
  (一)属于情形(一)、(二)、(三)、(四)的采购,采购人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当将相关文件或原采购合同等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二)属于情形(五)、(六)的采购,采购人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当将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三)属于情形(七)的采购,需进行论证并出具相关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可以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专门进行论证并出具,也可按照下一款规定出具。
  
  (四)属于情形(八)、(九)、(十)、(十一)的采购,需由采购人组织非本单位且来自不同单位(同一单位限1人)的相关技术专家(具备拟采购项目所涉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除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专家组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专家组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采购人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时,除将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作为附件提交外,还应当将专家组论证意见原件(1份)和现场论证全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必备材料一并提交。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
  
  (一)需公示的情形
  
  属于情形(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需在向省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前将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作为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必备材料之一。
  
  (二)公示的主要内容
  
  1.采购人、拟采购的项目名称、内容和预算;
  
  2.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详细原因、理由及相关说明等;
  
  3.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4.属于情形(七)、(八)、(九)、(十)、(十一)的采购项目,需附专家组对相关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5.采购人、省财政厅的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三)异议
  
  1.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由异议方提交阐明详细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送至采购人单位,由采购人进行答复。
  
  2.异议方应当同时将书面异议函送1份至省财政厅备查。
  
  (四)异议的处理
  
  1.采购人收到异议函等相关材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如拒收异议函等材料的,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
  
  2.采购人收到异议方的异议函后,应及时对异议方提出的异议事项进行书面答复。异议方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调查工作,调查过程中,采购人可要求异议方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的材料,如异议方拒绝配合采购人进行调查的,采购人可视同异议方放弃异议的事项。
  
  3.经采购人答复后和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材料作为申报材料之一,申报时提交省财政厅。如采购人答复后,异议方仍有异议的,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经由国家认证的机构确认后,采购人再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
  
  六、省财政厅在收到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后,将认真对采购人所提供的文件或依据等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于情形(一)、(二)、(三)的采购,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单一来源采购;
  
  (二)属于情形(四)、(五)、(六)的采购,审核采购人书面申请、公示没有异议或与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后,批准单一来源采购;
  
  (三)属于情形(七)、(八)、(九)、(十)、(十一)的采购,审核采购人书面申请、专家论证意见、公示没有异议或与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后,批准单一来源采购。
  
  七、属于情形(一)、(二)、(三)、(四)或采购项目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经省财政厅批准后,采购人可以直接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其他情形且采购项目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不具备《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采〔2006〕16号)第三十条规定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有负责办理部门集中采购事宜的专门机构;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的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有经过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采购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八、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规定进行公告。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专家资格审查表
  
  2.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3.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内容格式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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