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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政府采购中心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湖北 发布于:2014-02-20 11:50:18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鄂财采发〔2014〕2号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政府采购中心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
  
  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质量与效率,提升服务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确保政府采购代理行为规范,省财政厅决定对全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年度业绩考核和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安排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绩考核和专项检查对象
  
  (一)业绩考核对象:全省各级政府采购中心、2014年《资格证书》到期拟办理资格延续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专项检查对象:全省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省外在我省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业绩考核和专项检查内容
  
  (一)业绩考核内容
  
  业绩考核对象应全面总结201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工作开展情况,按照以下考核内容逐项对照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总结报告。
  
  1、对照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二章考核内容规定的八项考核内容事项逐项自查执行情况。
  
  2、对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鄂财采发[2007]6号)第四章《政府采购中心行为规范》和第五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各环节规定事项,自查规范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到期拟申请资格延续的,应对照《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中介领域有关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鄂采函[2013]11号)要求,自查有无重点排查违规情形情况,同时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要求,自查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4、自查政府采购效率执行情况,填报《2013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及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对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45天内未完成的招标项目以及10天内未完成的非招标项目应填表说明并逐个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涉及采购人原因的应附采购人情况说明,因质疑、投诉原因的另附资料说明。
  
  5、自查上年度业绩考核存在问题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6、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监管需要安排的其它有关考核事项。
  
  7、2014年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贯彻落实财政部及省财政厅2014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措施。
  
  (二)专项检查内容
  
  1、全省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省外在我省备案的代理机构应参照本通知(一)业绩考核的内容事项要求,开展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并填报《2013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电子档上传(邮箱:hbszfcgc@163.com),同时抄送注册所属地财政监管部门。
  
  2、省财政厅将对代理机构书面自查总结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安排抽查一定比例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主要内容为:
  
  (1)根据《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中介领域有关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检查自查情况和有无违规情形情况。
  
  (2)代理机构资格条件是否完全满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4、15条规定要求。
  
  (3)抽取一定比例项目档案,检查采购执行环节的组织程序、信息发布、采购文件、评委组成、专家抽取、组织评审、专家使用反馈、采购效率、质疑答复处理满意度等环节是否严格执行了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等规定。
  
  (4)书面征求项目单位、项目评审专家及投标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执业技能、行为规范、廉结自律等评价意见。
  
  (5)对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开评标场所、专职人员执业资格等进行实地检查。
  
  三、业绩考核和专项检查方式及工作要求
  
  此次业绩考核和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业绩考核从2014年2月开始到2014年3月底结束,专项检查安排在4至6月份进行。具体分为:被检查单位开展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财政部门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安排抽取一定比例项目档案核查、征求采购当事人意见反馈和评价、检查结果通报、形成业绩考核情况报告六个阶段。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本级政府采购中心的业绩考核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配合省财政厅做好注册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绩考核或专项检查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可邀请同级纪检、审计部门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二)全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业绩考核和专项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将业绩考核和专项检查作为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内部管理的契机,认真做好自查和检查所需文件、数据及材料的整理工作,要积极配合考核小组的现场检查工作,为考核小组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严明纪律,强化责任。全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开展自查和及时准确提供检查所需原始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配合检查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检查改进工作的,要追究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原则开展工作,不得借业绩考核和专项检查工作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对违反检查工作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全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认真配合做好业绩考核和专项检查工作的同时,应组织学习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4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组织学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25日实行)精神,尽快掌握和熟知文件精神要点,在以后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所属县(市)政府采购中心年度业绩考核工作开展情况于4月10日前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四、业绩考核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自查期:2014年2月20日至2014年3月10日
  
  业绩考核期: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3月25日
  
  专项检查期:2014年4月至6月
  
  联系人: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联系电话:027-67818721
  
  附件:《2013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及实施情况汇总表》
  
  湖北省财政厅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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