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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办公设备协议采购补招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北京 发布于:2014-02-18 11:09:02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采购〔2014〕253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2014-2015办公设备协议采购
  
  补招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经公开招标,我市确定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办公设备协议采购补招项目中标供应商及中标品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执行有效期
  
  本期协议供货执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各中标供应商或其推荐的供货服务商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办公设备协议采购补招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框架协议》及相关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
  
  有关本期协议供货中标商、品牌和产品的详细信息,请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http://www.bgpc.gov.cn/),点击“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选择“办公设备综合查询系统”(以下简称“综合查询系统”)。
  
  二、适用范围
  
  北京市市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办公设备,单项或批量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应实行协议采购。
  
  具体采购品目是:卫星导航设备、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灭火器。复印纸、通用硒鼓和通用粉盒实行协议供货。
  
  三、协议供货产品价格
  
  本期协议供货确定的产品价格为政府采购最高限价。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采购单位可与供货服务商进行议价,确定最终成交价。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举办的促销或优惠活动,如涉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采购单位有权参加促销活动并享受其优惠。
  
  本期协议供货将继续完善“中关村电子指数参考价格”,扩大价格监控范围,确保价格监控更加科学、有效。如发现供货产品价格高于“中关村电子指数参考价格”的,将责成供应商及时调整相关产品价格,否则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四、采购程序
  
  (一)预算编报
  
  采购单位编制协议采购预算时,进入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平台选择相关品目进行申报,预算批复后进入“综合查询系统”采购协议供货产品。
  
  (二)采购流程
  
  1.查询产品。采购单位直接登录“综合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定采购产品后,与供货服务商确定不高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的价格。
  
  2.签订合同。双方签订格式统一的协议供货合同,由供货服务商在“综合查询系统”中下载合同范本,填报后打印,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他形式的合同无效。合同范本未尽事项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可另行协商,但不得突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办公设备协议采购补招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框架协议》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的相关规定。
  
  3.供货与结算。采购单位直接与供货服务商结算。结算时,由供货服务商在“综合查询系统”中据实填写、打印“北京市办公设备协议采购结算明细单”并盖章确认,采购单位核实无误后方可签字确认。经双方确认的“北京市办公设备协议采购结算明细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凭证,是财务付款、国有资产登记入账的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结算明细单以外任何形式的附加条款、补充协议等,都不能作为财务付款、国有资产登记入账的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
  
  4.验收。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负责验收,在收货时当场进行清点,验收合格后向供货服务商索取发票并签署货物验收单。验收时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所有可拆卸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采购单位要按照协议供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货服务商自行支付货款。
  
  五、相关政策规定
  
  (一)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视频设备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单位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二)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制度。采购单位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114号)进行采购进口产品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购买进口产品。
  
  (三)执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规定。采购单位采购的办公设备应符合“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等资产管理规定。
  
  六、具体产品的相关规定
  
  (一)卫星导航设备: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单位选购时,仅限内含北斗或北斗/GPS双模的设备。
  
  (二)视频会议系统设备:仅限视频会议控制台、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和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供货服务商负责相关设备的送货、调试,采购单位可与其商定具体安装费用,全系统的设备和搭建另行处理。
  
  (三)视频监控设备:仅限监控摄像机、报警传感器、数字硬盘录像机、视频分割器、监控电视墙(拼接显示器)、监视器和门禁系统。供货服务商负责相关设备的送货、调试,采购单位可与其商定具体安装费用,全系统的设备和搭建另行处理。
  
  (四)灭火器:售后服务中明确要求灭火器厂商每年必须至少上门检查一次,含喷射抽测、检漏等,对存在问题的压力表等配件及时更换,对正常使用后的灭火器填充灭火剂一次,并负责培训。柜式气体灭火装置厂商每季度必须至少上门检查一次,含容器、主要部件外观检查、压力表检漏等,对存在问题的配件及时更换,对有泄漏现象的灭火剂及时填充,并负责安装和培训。
  
  对于因灭火救援或采购方原因导致灭火器、柜式灭火装置必须更换的,采购单位可要求在24小时内到场更换灭火器、或48小时内到场更换柜式灭火装置。
  
  (五)复印纸:仅限A3、A4、B4和B5幅面的复印纸,其他不在本次协议供货范围内。
  
  (六)通用硒鼓、粉盒:为降低资源消耗和浪费,采购单位选购硒鼓、粉盒时应尽可能优先选购通用品牌。
  
  七、供应商违规责任
  
  中标商或供货服务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有关情况。
  
  (一)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产品的质量、配置或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合同约定的标准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以及签订合同后拒绝履约的;
  
  (三)未在承诺供货期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四)未按承诺的优惠价格或折扣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五)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六)生产厂家举办促销活动或优惠政策,涉及协议供货产品而未及时通知市政府采购中心参加的;
  
  (七)因质量、服务、价格等原因被采购单位投诉,情况属实的;
  
  (八)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框架协议规定及投标承诺的其他情形的。
  
  违规责任追究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暂停供应商供货资格、终止政府采购协议、取消供应商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全面监督考核。对中标商或供货服务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监督供货服务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供货服务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市财政局将组织专家对采购单位协议采购大宗商品进行验收抽查,防止出现擅自向协议供货商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无故拖欠货款以及协议采购供货与实际供货不一致等情况的发生。
  
  九、其他
  
  各区县可共享本次招标结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与中标商签订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市级垂直管理单位办公地点位于远郊区县的,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后,可共享所在区县办公设备招标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考核和日常管理。
  
  本期协议供货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王为民、程亮   63056488
  
  北京市财政局采购处: 张立新     88549363
  
  附件:中标商及其中标品牌名单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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