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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4年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作者:北京 发布于:2013-12-03 10:58:57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采购〔2013〕2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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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基本原则
  
  (一)继续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适应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需要,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扩大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的范围,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提升服务效能。
  
  (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注重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防止“高价采购”、“奢侈化采购”等现象。
  
  (三)注重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高政府采购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购国货等相关政策的执行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工作。
  
  (四)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规范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招投标、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公告内容,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化政府采购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二、主要内容
  
  (一)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北京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应如实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采尽采。不得将预算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2.从严从紧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加强单位内部财务、采购、资产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禁采购明显超出办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和服务。
  
  3.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是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前提。因部门预算调整需要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年初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要及时办理补报手续。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时,没有提供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不予审批。
  
  (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选取业绩优良的采购代理机构。市财政局每年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财政综合办公平台”上进行公示,供预算单位选择业绩优良的代理机构。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设置特定品牌、企业规模、地域要求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或者歧视性条件。
  
  3.如实公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分项或分包的控制金额,以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采购需求、采购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因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非公开招标方式实施。
  
  5.完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进一步扩大入围供应商的范围,增加家电卖场、电子商城采购商品的种类,促进供应商之间在产品价格和服务方面的良性竞争。计算机50万元以上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印刷、车辆租赁、人寿保险等30万元以上实行网上竞价。
  
  (三)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1.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2.按照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证明应随同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三、有关政策
  
  (一)应当采购本国货物。需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依法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预算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小型微型企业采购;超过300万元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编制预算时,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采购活动中应当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交纳保证金。
  
  (三)优先采购、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安全产品。需购买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其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实行强制采购;需购买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强制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包括:安全操作系统产品、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产品、安全审计产品、反垃圾邮件产品、防火墙产品、入侵检测系统产品、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产品、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网站恢复产品、智能卡cos产品。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
  
  (四)使用正版软件。通用类软件实行集中采购,共享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结果。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预算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招标文件准备与验收等岗位相互分离。建立政府采购联系人制度,相对固定主管领导及经办人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加快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尽快落实项目分包内容,及时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预算管理处室确认项目预算总额,并按照拨款进度下达部分经费指标的项目(含跨年度项目),可以按项目预算总额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年初预算或年度中追加的紧急项目,经预算管理处室同意,可以提前组织项目需求论证,履行相关程序。
  
  (三)维护政府采购的规范性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对于采购活动中的围标、串标等行为,要积极预防,依法从严处理。规范政府采购支出管理,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四)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根据《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已纳入政府行政问责专项考评体系,对政府采购的财力节约、政策效能、透明度等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对未按要求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经投诉处理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形,酌情扣分。
  
  请各部门将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处室主管领导和经办人情况汇总后,于2013年12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联系人及电话:
  
  安立海  88549362  负责社保处、公共事业处、预算处、综合处单位
  
  吴红刚  88549362  负责党政群团处、公检法司处单位
  
  于  梅  88549359  负责教育处、经建一处单位
  
  崔郁庆  88549359  负责经建二处、企业处、金融处单位
  
  蔡博燕  88549374  负责科技文化处、农业处单位
  
  附件:政府采购联系人情况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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