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2014年度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自动化等设备协议供货品牌和经销商入围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自动化等设备协议供货品牌和经销商入围有关事宜的通知
办公自动化等设备各入围品牌经销商:
2013年度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自动化等设备协议供货项目确定的17大类、71个品牌产品基本能够满足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办公自动化等设备的日常采购需求。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采购程序,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2014年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自动化等设备协议供货品牌入围环节将不再进行招标,拟通过续签合同方式进行。但需入围品牌企业按照我中心2013年发布的《办公自动化等设备协议供货品牌型号和最高限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所投产品重新报价,并根据协议供货中标履约情况向我中心推荐2014年度协议供货供应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2013年度入围品牌及包号
第一包 台式计算机:联想、方正、清华同方、惠普、戴尔
第二包 笔记本电脑: 联想THINKPAD、方正、惠普、索尼、戴尔、三星、清华同方、华硕
第三包 打印机:理光、佳能、得实、惠普、柯尼卡美能达、兄弟、京瓷、富士施乐、联想、三星、OKI、爱普生、富士通、实达、奔图
第四包 传真机: 佳能、兄弟、惠普、理光
第五包 多功能一体机:理光、爱普生、佳能、京瓷、兄弟、惠普、联想、理想、柯尼卡美能达、富士施乐、三星、东芝
第六包 扫描仪: 爱普生、佳能、惠普、紫光、富士通、柯达
第七包 碎纸机: 科密、震旦、奥仕达
第八包 移动存储设备:爱国者、联想
第九包 复印机:理光、佳能、震旦、惠普、柯尼卡美能达、美村、夏普、京瓷、东芝、富士施乐
第十包 投影机: 爱普生、索尼、佳能、丽讯、日立、奥图玛、松下、NEC、明基、夏普、三菱
第十一包 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索尼、佳能、 尼康、爱国者
第十二包 服务器:曙光、浪潮、联想、戴尔、中兴、惠普、IBM、华为
第十三包 空调机:海尔、格力
第十三包 电视机:康佳、三星、索尼、海信、创维、海尔
第十三包 电冰箱:海信、海尔、容声
第十四包 小型交换机、路由器:锐捷、华三、D-LINK、中兴、华为
第十五包 UPS:易事特、KELONG(科华)、山特、艾默生、台达
第十六包 操作系统:微软
第十六包 办公软件:微软、纵横、爱数、凌动
第十六包 杀毒软件:瑞星、卡巴斯基、江民
第十七包 低端防火墙:锐捷、曙光、天融信、北京百卓、华三、网神、成都卫士通、中兴、网御星云、山石网科、启明星辰、华为
第十七包 消磁机:和升达
第十七包 粉碎机:和升达
第十七包 加密移动存储设备:爱国者、爱数、纽曼
第十七包 录音笔:索尼
2.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自动化等设备协议供货的入围品牌产品和型号,生产厂家可直接报价或全权委托唯一代理商报价(详见附表)。
3.所报价的产品应按高中低三个档次的配置,按不同型号分别提供报价,以满足采购人不同需求。其中台式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必须标配正版操作系统。
4.报价应严格按照《协议供货产品技术规格表》格式要求的内容详细填写(详见附表)。
5.入围品牌的生产厂家应根据各自经销商2013年从事协议供货中标的业绩和履约售后服务等情况向我中心提交协议供货供应商名单(原则上2013年度供应商无中标业绩的自然淘汰),并将协议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协议供货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一并报上(详见附表)。
6.请各生产厂家务必于2013年11月11日下午17:00前将报价材料和协议供货供应商名单送达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423号房间(要求:所有资料需提供U盘电子版)。愈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自动化等设备协议供货品牌入围。
7.生产企业应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商报价的需提供设备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给代理商的唯一授权书原件(详见附表)。
8. 2014年入围品牌的报价商要指定专人将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不得散装,待2013年11月13日至14日评审专家小组审定竞价后方可离开,请各投标人保持通信工具畅通,以便及时与评审专家小组取得联系。
9.为了确保协议供货价格公开透明,方便采购人及时掌握,在协议供货期内,入围品牌的生产厂家应指定专人在2014年内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将入围产品规格、型号及价格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报送,我中心将随时对产品库进行更新。未按本要求报送的,将视为该品牌价格及型号不变,若该品牌价格及型号与当时市场不匹配者不予以采购。
10.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联系人:费少萍
电 话:0471-6944144 6945806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东副楼423房间
电子邮箱:cd321654@126.com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