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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作者:安徽 发布于:2013-03-20 14:14:01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财购〔2013〕251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教委招标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财购〔2012〕2826号)要求,进一步统一操作标准、规范程序、方便执行,现就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购计划的申报。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财政厅各支出处室负责督促各预算单位编好本单位政府采购技术需求方案,各预算单位要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库,做好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工作;需由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实施采购的,由主管部门督促各预算单位上报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并审核汇总,由主管部门合并统一类别,统一及早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二、计划申报的截止。预算执行当年9月30日18时止,由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会同省财政信息中心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冻结未申报采购计划的政府采购预算,并将有关信息通知财政厅相关支出处室;财政厅相关支出处室按规定提出预算收回意见,商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后,送财政厅预算处统一办理未申报采购计划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上年结转以及当年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收回手续,收回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后,预算单位将无法在网上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采购项目的启动。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教委招标中心等采购代理机构接到政府采购任务后,应按法律法规和财政厅政府采购执行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迅速、高效启动采购项目。
  
  四、采购项目的催办。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开辟“政府采购项目催办栏”并分配发布权限。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采购任务书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单位提供技术需求,采购单位接通知后3个工作日未提供技术需求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首次在政府采购网上向采购单位发布“催办通知单”。首次“催办通知单”下达后的3个工作日后,采购单位未提供技术需求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下达“再次催办通知单”。
  
  五、催办通知的发布。采购项目属于省政府采购中心承办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上网发布;属于省教委招标中心承办的,省教委招标中心上网发布;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办的,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拟定催办通知单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由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核并上网发布。
  
  六、采购项目的拆分。各部门、各单位因项目特殊需要,确需对项目进行拆分才能采购的,应事先书面申请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由政府采购处会财政厅相关支出处室审批后申报采购计划;在采购项目实施招标采购时,确需对项目进行拆分才能招标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会财政厅相关支出处室,由采购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无正当理由,有意规避公开招标的,省财政厅不予审批采购计划,有意规避集中采购的,由省财政厅收回项目预算指标。
  
  七、评审报告的论证。项目评审报告确需论证的,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组织或指定具体实施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论证。
  
  八、采购计划的取消。“再次催办通知单”下达3个工作日后,采购单位仍未提供技术需求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相关支出处室,将项目退至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由政府采购处收回该采购项目,取消采购单位该项目采购计划。取消的采购计划,经财政厅支出处室批准,采购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再次申报。
  
  九、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结果公示价格(或经评委评定和经批准发生调增、调减的价格)即为合同签订价格。如采购结果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供应商质疑或投诉,首份采购合同应在法定公示期结束次日开始计算的五个工作日内签订。
  
  十、采购合同的追加。在首份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采购单位如需追加本项目内的货物与服务,可在不超过公示价格10%的范围内,签订追加(补充)合同,追加(补充)合同签订后,该采购项目办结,不再允许追加。工程项目的补充合同以不超过最终审计报告核定额度为准。但是采购单位在原合同内容发生变动时,必须报采购代理机构及财政厅相关支出处室签字认可,否则补充合同将不予认可。采购项目办结后(含追加、补充合同),由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会同省财政信息中心冻结采购结余资金,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定期通知并返退至财政厅相关支出处室,相关支出处室按规定提出预算收回意见,商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后,送预算处统一办理预算收回手续。
  
  十一、拒签合同的处理。凡属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签署、不履行合同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会同省财政厅相关支出处室和政府采购处废止合同,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办理项目退回手续。由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取消该采购单位采购计划,并会同省财政信息中心冻结采购预算,并将有关信息通知财政厅相关支出处室;财政厅相关支出处室按规定提出预算收回意见,商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后,送预算处统一办理预算指标收回手续。
  
  十二、违反规定的处罚。逾期不签署、不履行合同的采购单位责任人,由其主管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皖政〔2003〕91号)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逾期不签署、不履行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履约)保证金,向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提出诚信处理意见,由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根据《政府采购法》及供应商诚信管理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三、项目资金的支付。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按合同约定年度内支付资金的,必须按照部门预算执行的规定在年度内支付完项目资金。采购项目资金需跨年度执行和资金需结转下年度支付的,对符合采用权责发生制账务处理的,根据权责发生制相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采用权责发生制账务处理的,由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会同省财政信息中心与厅相关支出处室核对后,送厅预算处统一办理结转手续。
  
  十四、执行情况的通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从年度第二季度起对本厅内部各支出处室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对省直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每季度、年度通报一次。财政厅预算处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按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对采购预算执行不好的部门和单位,在下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时作相应核减。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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