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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2013至2014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与保险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事项的通知

作者:广东 发布于:2013-03-01 12:56:57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采购〔2013〕2号

  省直各单位:
  
  2013-2014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和保险服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供货资格公开招标工作已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驻穗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单位公务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办理保险业务,全部纳入统一管理,均须在协议(定点)维修厂维修保养,在协议(定点)保险公司投保。驻外地的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及投保事项,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二、协议供货期限
  
  本次公务车车辆维修与保险协议供货执行有效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三、操作办法
  
  省直单位在协议供货执行期内对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和投保承保,须在具有协议供货资格的企业范围内(名单见附件1、2)自行选择,进行维修保养和投保。
  
  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保养选择维修厂的数量,由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不得擅自到非协议维修厂家维修和保养,确属协议维修厂无法维修的,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其他厂维修。省直单位新购置的车辆,在厂家提供的免费保养、保修期内除外。
  
  公务车辆投保按照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节约经费开支的原则进行。投保险种总体上包括车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其中车辆交强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险种投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四、服务原则
  
  各协议维修厂和承保保险公司按照投标承诺的服务条款、价格及优惠率提供服务保障。各单位进行车辆维修或投保时可随时查对监督,如发现有不按协议规定履约的,应及时反映。省财政厅对协议供货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五、费用支付
  
  省直单位维修投保费用支付须符合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财务规定结算支付,不得用现金结算,使用零余额账户支付的须按国库支付管理规定办理。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出具合法有效的结算票据。
  
  六、其他事项
  
  实行协议供货办法以加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为原则,省直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实施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和投保。同时,要保护协议供货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向协议供货企业提出超越协议范围的要求。
  
  请一级预算单位向下属各单位转发本通知,或通知下属各单位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或www.gdgpo.com)上查阅下载。
  
  参加本次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协议供货项目联动招标的各地级市(中山市、佛山市、茂名市、汕尾市),根据本次招标结果和本市实际情况审核确定本市协议(定点)保险公司,并参照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协议供货的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协议供货办法。

  1.2013-2014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协议维修企业名单一览表

  2.2013-2014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协议承保企业名单一览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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