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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政厅关于2013至2014年度省直单位办公设备及用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事项的通知

作者:广东 发布于:2013-03-01 12:52:39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采购〔2013〕1号

  省直各单位:
  
  2013-2014年度省直单位办公设备及用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供应商供货资格公开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驻穗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具体协议供货数额标准按最新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执行)的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投影机、速印机、碎纸机、服务器显示器(适用于台式计算机)、大屏幕显示屏、扫描仪、传真机、交换机路由器、磁盘阵列、磁带库、防火墙(硬件)、不间断电源(UPS)、加密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摄像器材(含DV)、照相器材、办公用纸、打印复印设备耗材(含硒鼓、碳粉等)、软件(含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备份软件、数据库软件、系统管理软件、中间件软件、安全软件等)均实行协议供货。非驻穗单位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二、有效期限
  
  本次办公设备及用品协议供货有效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三、操作方法
  
  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必须通过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府采购平台(www.gdgpo.gov.cnwww.gdgpo.com)实施。省直单位在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办公物品时,必须登录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按要求进行订购、议价及反拍操作。
  
  各单位在实施协议供货电子采购时,如对协议供货商的供货价格以及议价的价格不满意的,可进行电子反拍,反拍的价格必须低于协议供货价。协议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执行期间,按投标承诺向省直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采购要求
  
  省直单位在实施协议供货采购时,属国家规定的节能、环保产品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必须采购通过国家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的产品。
  
  同一协议供货品目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2次。省直单位要加强对下属单位执行协议供货办法的监督管理,防止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五、货款支付
  
  省直单位要按照合同和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向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省直单位,按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办法执行,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合同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
  
  六、协议供货物品及供应商信息
  
  由于协议供货物品品牌名称、协议供货商名单、营业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协议供货价格及优惠率等信息内容篇幅过大,不在本发文中一同公布,请各单位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或www.gdgpo.com)上查阅。协议供货执行期内,协议供货代理商信息及商品价格行情信息等变更将直接在网上调整,请省直单位注意浏览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有关协议供货商品及行情信息的变更情况。
  
  七、权益保护
  
  省直单位要依据协议供货采购项目规定的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投标承诺和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要注意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越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八、其他事项
  
  请一级预算单位向下属各单位转发本通知,或通知下属各单位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查阅下载。
  
  参加本次协议供货项目联动招标的各地级市(佛山市、汕头市、惠州市、阳江市、梅州市、中山市、揭阳市、潮州市、云浮市),根据本次招标结果和本市实际情况审核确定本市协议供货商,并参照省直单位办公设备及用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协议供货办法,推行网上电子化政府采购。各地市协议供货商信息、商品信息、价格行情以及在各地市区域采购平台上的信息(包括协议供应商注册、变更,报价等)由各地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1月25日

省直单位办公设备及用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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