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开展残疾人庇护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及制定庇护产品目录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残联教就[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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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残疾人庇护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及制定庇护产品目录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有关县(市、区)残联、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有关精神,完成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相关任务,积极探索残疾人庇护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更好地惠及残疾人,经研究,决定开展残疾人庇护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及制定庇护产品目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县(区)
根据政策要求,结合各地残疾人庇护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及制定庇护产品目录试点的工作基础和条件,确定杭州市西湖区、宁波市海曙区、温州市鹿城区、嘉善县作为全省试点县(区)。
二、试点时间
2013年1月—6月。2013年7月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三、试点内容
试点县(区)要以政府名义制定残疾人庇护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政策、制定庇护产品目录、印发试点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各试点地区确定的残疾人庇护产品目录报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庇护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及制定庇护产品目录的重要意义
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省现有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残疾人近14万人。他们受教育程度低、就业竞争力弱、参与社会活动能力缺乏,绝大多数人长期处于家庭看护的封闭状态,在生存和发展方面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因此,建立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示范先行”的残疾人庇护产品制度,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提高残疾人康复和社交能力,实现残疾人庇护性就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试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区)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支持,以政府名义印发可行度高、操作性强的残疾人庇护政策试点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残疾人庇护产品目录和优先采购的优惠政策,落实残联、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分工和责任。要保障庇护人员的劳动安全,保证庇护产品的质量和庇护产品的优惠价格。
(三)做好总结评估,营造社会氛围
试点工作结束后,由省有关部门组织专项评估,科学测评残疾人庇护政策对政府采购工作、庇护机构发展、庇护残疾人及其家庭等的影响,总结试点经验,推广试点成果。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进行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共同为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积极努力。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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