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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2013年部分地区和自治区区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联动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新疆财政厅 发布于:2013-02-20 15:05:01 来源:新疆财政厅

  新财购〔2013〕3号
  
  关于2013年部分地区和自治区区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联动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石河子财政局、塔城地区财政局、阿勒泰地区财政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吐鲁番地区财政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阿克苏地区财政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喀什地区财政局、和田地区财政局、五家渠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各中标企业: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动车辆维修的管理,保证维修质量,突显资金节约优势,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07]22号)和《关于自治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项目推行区域联动有关事宜的通知》(新财购[2010]19号)的要求,我厅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2013年部分地区和自治区区级机动车辆维修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了政府集中采购。现就部分地区及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机动车辆维修实施定点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专家综合评定,最终确定了34家车辆维修企业和5家轮胎经营企业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轮胎采购中标单位(中标企业名单附后)。中标企业的具体地址、维修车型及政府采购优惠率等详细情况,请登陆新疆政府采购网www.xjzfcg.gov.cn)查询。
  
  二、参加本年度区域联动采购的昌吉回族自治州、石河子、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吐鲁番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五家渠市共享招标成果。各区域联动地区要按照区域联动原则和操作规程执行,并按照协议约定和当地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事宜。此次联动的范围主要针对联动地区车辆到乌鲁木齐市执行公务时所发生的维修事项和受当地维修技术所限确需到定点维修企业(乌鲁木齐市)维修的公务车辆。为保证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全疆联动实施效果,参加联动采购的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要在区域联动采购过程中明确责任,互相支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购中心应对定点维修企业的履约情况、维修价格及服务质量进行监控,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三、采购人发生公务用车维修事项时,必须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汽车维修企业修理;发生公务用车更换轮胎事项时,必须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轮胎企业换胎。对擅自到其他汽车维修点修理及更换轮胎的,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处理。
  
  四、采购人可以根据定点维修企业的地域位置、主修车型类别、优惠比率等因素,自主选择定点维修企业进行本单位的公务用车维修。
  
  五、自治区本级各采购人在报修(更换轮胎)车辆时,应填写“自治区区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单”(维修单请到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一车一单,注明维修内容,执单到定点维修企业联系修车事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更换轮胎)费用由采购人与定点维修企业自行结算。
  
  六、本次政府采购定点维修有效期限从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通过集中采购重新确定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商。
  
  七、下列情形不纳入自治区本级协议范围
  
  1.二十座(含二十座)以上的公务用大客车维修。
  
  2.自治区本级车辆外出执行公务,在异地发生的修理事项。
  
  3.投保出险车辆,可由承保保险公司指定维修点。
  
  4.购置的新车,在承保期限内的维护(不发生费用)。
  
  5.公务车辆内室装饰。
  
  6.300元以内的零星维修及配件更换事项(不含正常更换机油、刹车油、防冻液)。
  
  八、定点维修企业及各采购人的监督与管理
  
  1.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信守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和服务承诺,不得变相提高维修工时单价和材料费标准;不得无故拒绝修车;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和维修类别修理公务用车;不得以假充真、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得擅自转由其他关联企业维修。
  
  2.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在厂内明显位置公示公务用车维修报价、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办法等内容,以便各维修单位查询和监督。
  
  3.各采购人不得无故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超出服务承诺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如发生上述现象,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坚决拒绝。
  
  4.自治区财政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维修企业的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对定点维修工作中发生的违规操作问题,各采购人和定点维修企业可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或向当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经查属实的,对情节严重的,自治区财政厅将视情况给予警告或取消其定点维修企业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等处理。
  
  附件:2013年部分地区和自治区区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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