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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2-2013年度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四川 发布于:2013-02-07 17:06:30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川财采〔2012〕2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2-2013年度

  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满足经常性零星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省级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部分通用项目继续实行协议供货的采购方式。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对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确定协议供货产品及供应商。现将2012-2013年度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协议供货适用范围

  省级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由单位内部使用,经常性、零星,不具批量的公务用车、单项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计算机(含台式、笔记本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含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摄影摄像器材(含照相机、摄像机、一体机)、空调(含精密空调、除湿设备)、电视机、碎纸机、办公耗材(硒鼓、墨盒、墨粉)、家具和纸张均实行协议供货。

  为充分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规模效应,降低政府采购价格成本和促进充分竞争,按照项目预算管理规定,单项超过50万元以上的协议供货项目(公务车除外)、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采购配发所属系统单位使用、统一标配集中使用形成批量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适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二、协议供货采购要求和程序

  省级单位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项目,须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和最佳性价比原则,就拟采购产品的配置、价格和服务等在同类产品各品牌之间,以及同一品牌各协议供应商之间进行比较和询价,以获得最佳性价比产品。经询价比较后,通过金财网大平台终端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申报采购计划,按职能划分和工作流程,经省财政厅部门管理处或预算处(编审中心)、政府采购处、国库处(支付中心)终审后方能执行采购。无采购预算和未落实采购资金的采购计划,省财政厅一律不予受理。经审核批复后的采购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如变更须说明理由并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办公耗材(晒鼓、墨盒、墨粉)及办公用纸的采购可采用简易程序,省级单位可自行直接向协议供应商询价订购,供应商在约定范围内供货。货款实行授权支付。

  协议供货实行网上询价的规定另行通知。

  三、   协议供货管理

  供应商应按协议和承诺向省级单位提供授权范围内的厂家正宗原装产品,且价格不高于当地同期相同产品市场平均价,同时,不得擅自提供非授权代理的产品。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建设进程,供应商现暂不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完成协议供货产品、型号、主要配置、市场价、优惠率、最高限价及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录入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在采购过程中,如发现购买的协议供货产品价格高于当地同期相同产品市场平均价,可提供相关资料报省财政厅进行投诉,如事实确凿,省财政厅将按相关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四、   协议供货合同管理

  省级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协议供货采购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与省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供货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应将合同送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编号备案。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

  五、   协议供货付款方式和要求

  采购资金按照财库[2007]40号文件执行。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合同内容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因采购单位未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对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货款的单位,省财政厅将暂停拨付其他资金。

  六、   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从2012年1月起至2013年12月止。

  七、其他事项

  省级主管单位务必及时将该文件转发或通知下属单位,也可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或省级“财政综合业务网-财政工作信息-政府采购”栏目查阅或下载;并监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遵照执行。各省级单位应就政府采购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严格按程序和要求组织采购,规范采购行为。

  协议供货采购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附件:《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及供应商联系名单》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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