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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1-09 13:24:29 来源:鹰潭市政府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我市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在节约财政资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管理不够规范、工作效率较低等方面的问题。为进一步创新管理、改进服务、完善制度,切实提高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严格实行“管采彻底分离”
  
  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相互配合、制约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及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一)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能。2011年以来,我市已取消财政部门的政府集中采购职能,采取由采购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为此,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依法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科学拟定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严格审查采购计划,规范审批采购方式,完善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强化采购代理机构的业绩考评,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采购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单项采购金额达5000元以上、批量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依法按程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成立采购领导小组,依法按程序进行。
  
  (三)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单位委托具体组织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单位委托具体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根据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事项与采购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发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有关采购信息,编制采购文件,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报送政府采购项目备案文档,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业绩考核和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创新模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一)全面推行政府采购限时办结制。对采购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文件备案审查、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变更审批等事项,如采购单位申报材料齐全或手续完备的,财政部门要在申请受理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要在受理采购单位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非招标项目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完成(如在审批或采购前需专家论证、公示或采购单位确认的,扣除论证、公示和确认时间)。
  
  (二)适度提高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部门采购金额标准。要严格执行《鹰潭市市本级2013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2013年起,对市本级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提高到30万元以上,工程类、服务类项目由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提高到20万元以上。对采购单位汇总年度批量金额10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和定点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自行采购。
  
  (三)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协议供货是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一种新的采购方式。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常性采购项目管理、简化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市财政局已完成政府采购第一期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公开招标,2013年将对空气调节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公务用车以及办公家具等四大类产品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以上产品均要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如同一时间内采购中标范围内同品牌、同配置产品价格低于协议供货商所提供产品价格的,原则上可由部门自行采购。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协议供货制度,逐步扩大协议供货范围,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三、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审批
  
  要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单位要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后方可申请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申请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技术复杂或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2.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三)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遇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申请询价采购方式应具备: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市场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
  
  四、进一步严肃纪律,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切实抓好政府采购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有关政府采购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责,规范运作,强化监管,切实保障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一)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其他相关人员收受、索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影响和干扰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单位有权自行选择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权。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保密规定,不得透漏采购文件发放情况,不得对外透漏评审过程有关情况和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任何人不得干预评审活动、影响评审结果,不得私自出借、透漏或对外传阅采购文件资料。其从业人员不得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不得进入采购市场参与商业交易活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五)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要强化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督促、支持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要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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