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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1-09 11:23:28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财购〔2012〕2826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省级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行为逐步规范,采购执行进度不断加快,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政府采购的预算执行中还存在着政府采购计划不按时申报、不按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政府采购预算支出进度前松后紧、年度支出进度缓慢、年度结转指标较多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2〕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细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要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要在年度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的编制过程中,预先编制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技术需求方案,在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下达前,根据预编的政府采购技术需求,提前做好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工作。
  
  二、按规定时间申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合理、均衡地执行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下达后,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为避免前松后紧的现象,年初批复及追加的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第四季度只办理中央、省级本季度追加的项目指标)。
  
  三、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效率。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到政府采购任务后,在保证法律规定程序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到人、责任到人、规范操作、迅速启动、提高效率等措施,为采购单位提供良好的优质服务。
  
  四、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催办制度。采购代理机构接到政府采购任务后,3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联系,督促其提供政府采购项目需求,采购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详细的技术需求,逾期未提供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向采购单位下达“催办通知单”,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相关支出处室,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催办通知单”下达3个工作日后,采购单位仍未提供技术需求的,应向采购单位下达“再次催办通知单”,省财政厅相关支出处室应督促采购单位落实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再次催办通知单”下达3个工作日后,采购单位仍未提供技术需求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相关支出处室、政府采购处并退回该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处取消该采购单位采购计划以及该采购项目。
  
  五、及时确认采购项目评审报告。各部门、单位在收到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论是否有异议,都必须对项目评审报告签署意见;凡超过3个工作日未签署意见的,视同默认无异议。对项目评审报告有异议的,部门、单位还应提供详实的书面说明材料,由项目领导小组审议处理;对项目领导小组的处理结果仍有意见的,由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以论证报告为准。
  
  六、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和严格履约。为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各部门、单位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合同的采购部门、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履行合同,采购单位逾期不签署的、不严格履行合同的,由省财政厅收回预算指标,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皖政〔2003〕91号)相关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中标、成交供应商逾期不签的、不严格履行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及供应商诚信管理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不得随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为发挥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的规模效应,各部门、单位在采购项目采购执行时,应严格按照安徽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规避项目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单位在计划申报时,因项目特殊需要,确需对项目进行拆分才能采购的,应书面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在采购项目实施招标时,确需对项目进行拆分才能招标的,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无正当理由,有意规避公开招标的,省财政厅不予审批采购计划,有意规避集中采购的,由省财政厅收回项目预算指标。
  
  八、严格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执行管理。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从2013年1月1日起,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并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的,除特殊规定外,一律取消采购项目,资金收回省级预算;采购项目办结后的预算结余资金,一律收回省级预算。
  
  九、严格审批采购项目年度结转支付手续。为保证当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按合同约定年度内支付的,必须在本年度内完成支付,资金不得结转下年度支付,做到年终不结转。政府采购项目跨年度执行的,资金需结转下年度支付的,由省财政厅相关支出处室会财政厅预算处核对后,报厅领导审批,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统一办理结余结转,作为跨年度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依据。
  
  十、实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省财政厅对本厅内部各支出处室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实行每月通报一次制度,对省直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每季度通报、年度通报制度。对屡次发生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缓慢,特别是年底有大量政府采购预算未执行的,省财政厅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相应核减有关项目资金。
  
  安徽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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