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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12-20 10:09:27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京财国库〔2012〕2949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7〕3293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市级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8年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不断扩大,公务卡发卡量快速增长,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存在着公务卡适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各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凡目录规定的财政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细则。各预算单位应按要求尽快制定相应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细则,重点明确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要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二)严控现金规模。各预算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现金提取;要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量,原则上保留不超过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对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如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稿酬、翻译费、评审费等,应优先选择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方式支付,减少现金支付行为。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的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同时要加强宣传,使单位内部形成自觉、主动用卡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将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实施情况和现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北京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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