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财购〔2012〕14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增强评审专家法制观念、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评审专家入库资格审核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条件、分级管理、管用分离、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确保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单位或行业组织推荐与专家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聘请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加入评审专家库,不断充实本地评审专家资源。在征集评审专家时,要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认真进行审核,结合所学及从事的专业、实际工作经验等,做好与所选评审项目的对应分类。专家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精通专业业务和熟悉申请评审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凡有违法违纪、违反廉洁规定、存在商业贿赂等不良记录的,一律不得选聘为政府采购专家。入库的评审专家如工作单位、职称职务、通讯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行或委托同级财政部门及时维护和更新其在专家库内的相关信息。
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对于专家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等不能适应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或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停止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或解除聘用、清理出库。
二、切实提高评审专家政府采购政策和业务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继续教育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法律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引导专家学法、懂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开展评审工作,提高专家落实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执行能力。要把廉洁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内容,增强评审专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依法评审的法律意识和公正廉洁的职业素养。鼓励专家积极参与其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专业评审能力,服务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把评审专家参加培训和学习情况作为续聘和考核主要内容之一。评审专家应当积极参加政府采购培训,连续两年不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或学习测试不合格的,可以暂停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三、切实加强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监督
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监督人员要切实履行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监督的责任。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核对评审专家的身份证明,告知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要求,统一保管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制止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擅自接听电话,制止评审专家不按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制止评审专家的违法违纪行为,制止记录、复印、拍照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要对评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每位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评审专家要自觉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监督人员的监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规评审报告
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监督人员对评审专家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擅自与外界联系,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在澄清、说明或补正时故意诱导有关供应商表达与其采购响应文件不同的意见,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不按规定出具评审意见,出具的意见带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以及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评审行为的,应加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准时参加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委托他人替代自己参加评审等行为,要同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监督人员应及时将《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活动违规信息反馈表》(见附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考核
财政部门要建立评审专家考核工作制度,量化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每两年至少对评审专家考核一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情况、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情况、评审工作中履职情况、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考核要将采购代理机构日常反馈的评价情况作为主要依据,结合财政部门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评出优秀、胜任和不胜任三个等次。
优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能够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积极参加有关培训活动,能够独立公正提出个人评审意见,主动提出回避申请,自觉遵纪守法。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财政部门采纳。
胜任: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基本满足评审需要、基本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个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能够负责,遵守相关规定。
不胜任: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不能满足评审需要,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出不负责任的评审意见,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行为。
经考核确定为“优秀”和“胜任”等次的评审专家,仍续聘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胜任”等次的专家,财政部门不再续聘。
六、加大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违规处罚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供应商投诉、举报、情况反映等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报告的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要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予以处理。对于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一经查实要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记录、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罚,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曝光,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