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第二批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财库便函[2012]1182号
有关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将于近期开展2012年第二批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为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内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代理机构于2012年10月30日8:00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审核系统”中完成网上报名和申报工作。我部将于11月2日12:00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排号日期,代理机构按照公布的日期到财政部递交申请材料。2012年11月5日至16日10个工作日内,为集中接收申报材料阶段。请有关代理机构及时留意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申报日期的通知。
二、申报要求
(一)代理机构将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交由公证机构公证“与原件一致”后,可以不提交原件,但需提供与原件一一对应的公证函。
(二)代理机构在网上申报阶段应当如实填写社保证号、人员身份证号等社保相关数字信息。
(三)专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专职人员包括技术经济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四)京外申请甲级资格的代理机构由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固定营业场所审核意见表,需加盖省级财政部门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经办人联系电话。
(五)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招标人)确定的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和直接打印的网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网页页面。
三、注意事项
(一) 2013年6月1日前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到期需重新申请的,请及时参加本次集中认定,以免出现资质到期无法使用的情况。
(二)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与所提供的原件材料一致,并按规定顺序胶装成册。代理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我部将进一步调查并作相应处罚。
(三)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四)进入网上申报日期通知名单的,只代表完成网上报名工作,不视同为符合申报条件。
(五)我部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申报资料清单及装订规范和申报审核工作流程,请有关代理机构及时留意并按要求申报。
财政部国库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