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招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廉洁高效地运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向社会公开招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原在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重新申请入库,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招聘时间及方式
此次招聘时间: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3月30日;采取公开征集、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和专家举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 招聘范围
(一)货物类: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各类家具;通讯设备;网络设备;各类服装;医疗器械(包括影像类、超声类、分析仪器、综合检测等设备);消防设备;图书、档案、保密设备;教学科研、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器材、音视频系统、灯光音响设备;文艺、体育器材;电梯、锅炉、起重设备;各种普通及专用车辆;工程、农业机械设备;印刷设备;石油、化工、环境监测类设备;中小学教具、免费教科书;电力、建材;药品、疫苗等。
(二)工程类:房屋及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水电暖管网工程;水利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工程监理、设计等。
(三)服务类:高级会计师、经济师、造价师;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车辆保险;物业管理等。
除以上所列专业外,其它专业专家也可申请入库,申请时请对所从事专业进行简要说明。
三、应聘条件和要求
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次专家招聘的具体要求,申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年龄在63周岁(含63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的,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不受第二条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规定条件的限制,可以认定为评审专家。
四、资格申报
第一步:申报评审专家资格的各类专业人员应登录内蒙古政府采购网(www.nmgp.gov.cn),点击网站首页的【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进入到注册界面;
第二步:阅读评审专家注册服务条款,点击【申请注册】,进入评审专家基本信息填写界面,填写评审专家注册基本信息及上传各类证明材料,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信息注册完成;
第三步:在评审专家登录入口处,填写刚刚注册的用户名、密码,进入专家管理系统界面,进入界面后,可以对自己的信息进行管理,首先查看评审专家信息,若填写有误,可以点击【修改专家信息】对专家的信息进行修改,(注:当成为已备案专家后,不得修改专家信息;
第四步:若填写的信息都为正确,则对专家注册信息进行打印。打印步骤如下:
1.点击左侧【查看评审专家】,在右侧会显示评审专家的基本信息;
2.点击右侧下方【打印预览】,进入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资格申请表打印预览界面;
3.点击【打印】,评审专家资格申请表打印完成。
第五步:把打印出来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资格申请表”,在所属单位盖章后(附2张一寸彩色近照),通过邮寄、快递或者亲自送达的方式,报至: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515室,邮政编码:010098.
审核结果可以在专家管理界面查看,同时也会发送到评审专家邮箱中。
在资格申报过程中,如有网上填报信息方面和资格申报的政策等问题请致电:0471-4192048传真0471-4192048
联系人:郝云峰
五:政府采购评审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应聘人员如果被聘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将享有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2.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3.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评审专家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诚信记录、通报批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