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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省直机关2012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分工方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10-12 09:35:39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云财采〔2012〕20号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局,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2012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云办通〔2012〕20号)、《云南省财政厅2012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云财党组〔2012〕46号)精神,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财政部、监察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将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集采机构配合支持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建设工作
  
  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省委、省政府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要成立以各级财政部门领导为组长,政府采购管理、法制、经建等相关处科室为成员的专项工作小组,积极配合、支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
  
  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建中的政府采购项目,要特事特办,采取即报即办、现场办结等措施,确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设备、基础设施等及时采购配备到位,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期挂牌运行提供物质保障。
  
  二、出台规则,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按时、规范进场运行
  
  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政府领导、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职责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出台各级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要对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中心交易的进场总体要求、范围、程序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详细的规范。规则依法依规、程序便捷、操作性强,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在交易中心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地运行,同时,为交易中心规范运行、高效运转,提供优质服务奠定良好的基础。
  
  各级集采机构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相关法规,精心组织,规范操作,认真做好统一进场集中交易工作。
  
  三、设立终端,为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提供评审专家抽取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第五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第十九条规定“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2010年11月19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上,经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领导研究明确:“有上级相关部门管理办法的,按照现行管理办法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财政部门依法独立对其专家库的建立及其聘用、培训、抽取、监督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建立、维护、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由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终端,依法为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提供开放的、免费的、随机的抽取服务。
  
  四、依法履职,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1〕70号)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原则:“政府领导、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进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对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本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进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凡“应进未进”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国库不予支付资金,并依法处理相关采购单位。
  
  (二)对集采机构考核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明确:“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第六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各级财政部门对集采机构的考核事项应当增加是否遵守进场交易规则等内容。
  
  (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检查事项应当增加是否遵守进场交易规则等内容。
  
  (四)对供应商投诉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处理投诉事项。
  
  五、规范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
  
  要按照省政府在筹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对省法制办上报文件审批明确的:“涉及政府采购货物等项目交易需要交纳保证金的,其收取主体为招标人(单位);保证金收取主体按国务院部门规章和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采购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收取。
  
  (二)交易服务费和综合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和综合服务费的收取要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交易综合服务费等收费问题的通知》(云财综〔2011〕2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服务费和综合服务费收费系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由同级财政从部门预算中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交易中心资金和财务等的监管。
  
  各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收费标准由州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参照省级标准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六、电子技术,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与交易中心的协调联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手段。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订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和省政府建设交易中心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和进场交易操作环节的协调联动。
  
  云南省财政厅
  
  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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