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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部门单位部分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10-10 14:37:10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省级部门单位部分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财购〔2012〕20号

  各省级预算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挥批量集中采购的优势,提高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度,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节约财政资金,参照财政部在中央单位开展批量集中采购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省级部门、单位部分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品种。在宁省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包括一体机)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省级非预算单位和宁外预算单位可参加省级批量集中采购。
  
  二、试点时间。2012年四季度开始试行第一次批量集中采购。2013年起,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每两个月集中采购一期,打印机每季度集中采购一期。从2012年10月1日起,除2012年度用款计划已经批准、正在办理采购的外,试点单位采购试点品种停止实行协议供货方式,全部纳入省级批量集中采购。
  
  三、申报计划。2012年度预算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打印机,但尚未申报用款计划的,必须在10月18日前按本通知规定一次申报采购计划,逾期不再受理。2013年起,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于年度单月18号前,打印机于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8号前,进行采购计划申报。在规定时间之后申报的采购计划,列入下一批次采购计划。各预算单位申报计划时,在预算执行系统“政府采购”模块中,按工作需要选择各品种不同配置产品(用品目 + A或B、C、D、E表示)的需求数量。各种产品的采购预算单价和采购总额由系统设定和生成,采购组织形式由系统自动确定为“批量集中采购”,并自动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和签订合同。宁外预算单位在申报上述试点品种属地采购的用款计划时,在预算执行系统“政府采购”模块中,“采购品目代码”用“品目+Y”表示。
  
  各品种不同配置产品和相应的预算单价由省财政厅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详见附表)。
  
  四、计划审核和实施采购。“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部门预算管理业务处室审核、国库处审定下达。申报计划当月的最后一天,由系统自动汇总生成本批次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据此组织集中批量采购。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个批次的采购。
  
  五、签约供货、支付货款。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批量集中采购”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有关采购人。中标供应商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省级部门、单位供货,并开具发票。省级部门、单位应依照合同条款及时验收,验货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申请支付货款,由国库直接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六、部门、单位超期未提交支付申请的用款计划将被自动冻结,待单位提供合理解释后解冻。如果无正当理由拖延验货、不按时提交资金支付申请的,省财政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缓受理该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或全部政府采购计划。
  
  七、对确有特殊原因,批量集中采购产品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由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在预算执行系统“政府采购”模块中,申报需要采购产品(用品目+X表示)数量、单价、金额,自动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部门、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省财政厅不予支付货款。
  
  八、中标供应商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和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不按合同规定履约、多次受到采购人投诉的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诚信扣分、列入黑名单、停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理。
  
  九、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按时组织好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及时录入合同数据,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做好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协调工作。
  
  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业务处应严格审核单位的用款计划,在一般用款计划中申报的政府采购项目不予审批,并协助监督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的执行。省财政厅国库处(支付局)不支付在一般用款计划中申报的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省财政厅将及时对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省财政厅
  
  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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