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北京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财采购〔2012〕2060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北京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引导采购人选择业绩优良的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规定,现决定于2012年9月至11月开展北京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阶段
自查范围包括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详见附件1)。请各代理机构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将此期间代理的每个项目分别填写一份自查项目评分表(详见附件2),汇总后填写自查项目得分总表(详见附件3),并按照以下内容提交自查情况报告。
(一)总体情况:包括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情况,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营业场所、开标场所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情况,近三年内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情况,人员配备情况等。
(二)项目代理情况:对照自查项目评分表,提出项目代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重点检查
北京市财政局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时间为10月份至11月份,具体时间和事项另行通知。确定接受重点检查的代理机构范围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承担我市重大项目、政府办实事项目、大额专项资金项目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代理机构;
(二)被有效投诉的代理机构;
(三)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总金额较大的代理机构;
(四)对自查工作不够重视的代理机构,具体包括:不按时上报自查情况材料、自查材料内容不完整、填写的情况和数字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等情况。
三、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并将加盖公章的通知回执(详见附件4)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传真至北京市财政局。
(二)请各单位速将本单位邮箱地址发送邮件至北京市财政局联系人邮箱(注明单位名称),以便收取你单位自查项目汇总表。
(三)请各单位于2012年9月14日前将填写完成的附件2、附件3和自查情况报告的电子版发至北京市财政局联系人邮箱,同时将附件3和自查情况报告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联系方式:
联系人: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潘磊
联系电话:88549374
传真:68430035
邮箱:bjzfcg2010@163.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
邮政编码:100048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