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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在蓉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于:2012-09-07 15:44:23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川财采〔2012〕21号

  在蓉省级单位,各定点维修厂:
  
  为切实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11〕7号)精神,结合我省《关于做好2011-2012年度在蓉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的通知》(川机管函〔2012〕128号)要求,拟对在蓉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对象
  
  2011年3月3日至2012年2月29日在蓉省级单位(含省级各部门及所属二、三级单位,下同)和各定点维修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内容
  
  1.公务用车在50家定点维修厂维修情况;
  
  2.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统一使用公务用车管理卡结算情况;
  
  3.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收费标准执行投标文件中所报优惠幅度情况。
  
  三、检查的方式和步骤
  
  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纠(9月10日-10月10日)
  
  在蓉省级单位和各定点维修厂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自查面达到100%。同时,应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在蓉省级单位和各定点维修厂分别如实填写《在蓉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自查表》(附件1)和《定点维修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自查表》(附件2),撰写自查自纠报告,对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请省级各部门(负责将所属二、三级单位自查表及自查自纠报告汇总)和各定点维修厂,将自查表及自查自纠报告(含电子文档)于2012年10月10日前提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二)重点检查(10月20日-11月20日)
  
  省财政厅将组织检查小组,根据自查自纠情况选择部分单位和维修厂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对未按要求提交自查表和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和维修厂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结果将予以通报。
  
  联系人: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林  炜  028-86662797
  
  附件:1.在蓉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自查表
  
  2.定点维修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自查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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