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2012-2014年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财采〔2012〕15号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社会团体,学校,各中标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省纪委九届二次会议精神,加强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服务行为,控制行政成本、提升工作效率,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31号)要求, 2012--2014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已在“云南政府采购网”公示期满,现将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中标企业
经公开招标,确定了云南旅游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等26户一类资质企业和帅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等17户二类资质企业作为2012-2014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见附件1)。
43户定点维修企业的信息详见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点击下载)。省财政厅将向43户企业颁发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证书。
二、本次招标定点维修企业执行期
从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三、项目执行范围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全部纳入定点维修范围,到外地出差车辆,应到当地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四、费用的支付方式
维修费用由车辆维修单位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定点维修企业。
五、管理与监督
1.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车辆状况,本着既方便快捷,又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在中标企业中选择适合本单位需要的维修企业作为定点维修单位,并签订维修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在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范围之外另行选择维修企业。
2.各定点维修企业对维修材料费、工时费、管理费进行明码标价,并严格执行投标承诺的优惠率,维修更换的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杜绝使用三无(无厂家名称、无产品型号、无联系电话)产品,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3.各定点维修企业应与财政部门招标确定的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提供代办保险车辆索赔服务。
4.各定点维修企业应严格执行投标承诺和与省财政厅签署的维修服务协议,并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该季度的承修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情况(见附件2)及时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5.在合同有效期内,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有3次有效投诉的(指中标人未履行在投标书或维修合同中的维修服务承诺,维修车辆单位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投诉事实成立的;未按时间要求和内容报送公务用车承修情况的),将被取消定点维修资格,且3年内不得参加省级政府采购定点维修投标活动。
6.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中标维修企业及时将定点维修工作中的情况向省财政厅反映。
联系人: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电话:0871—3619541。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