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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新申请单位2012年第二期培训的通知

作者: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于:2012-08-09 12:43:43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及《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规定,申请单位必须有参加过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根据财政部要求,我局将于2012年8月底组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新申请单位培训(以下简称“新申请培训”),具体情况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拟申请政府采购甲级、乙级代理资格的本市单位;
  
  (二)原按财政部第31号令已取得政府采购甲级、乙级代理资格的本市单位因资格到期或扩大代理业务范围,重新办理认定的;
  
  (三)已取得政府采购乙级代理资格的本市单位需要申请甲级资格的。
  
  二、培训内容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操作等。
  
  三、培训人数、收费
  
  各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参与,拟申请甲级代理资格的单位建议参加人数在30人以上,乙级单位在10人以上,培训不收取费用。
  
  四、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预计为一天,具体时间、地点根据各单位报名情况,分批安排。
  
  五、报名方式
  
  各单位认真填写培训报名表(附件),并于2012年8月24日前将纸质表格传真至54906051,电子表格(word或excel文件)发送至zfcg.sh@163.com
  
  六、培训证明
  
  培训结束后,市财政局将根据培训人员出席情况出具培训证明,并通知各单位联系人领取。
  
  七、说明
  
  新申请培训主要是针对新办、重办、续办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单位。除上述情况外,对于已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本市单位,可参加市财政局另行组织的政府采购新政策培训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操作培训等。
  
  新申请培训原则上一年组织两期,上下半年各一期,具体时间请关注上海政府采购www.zfcg.sh.gov.cn)网站。请各单位根据自身培训需求及时报名,积极参与。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2年8月7日

附件: 报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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