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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8-02 09:06:54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财企[2012]54号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有关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在本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目标,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领域进一步扩展,政府采购服务中小企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迈出实质步伐,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能力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财政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导作用,财政部门积极做好政府采购融资担保的引导和监管工作。
  
  (二)自主选择、自主决策
  
  中标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融资担保。专业担保机构依据其内部评审制度和决策程序,自主决定是否为中标供应商提供融资担保。
  
  (三)先予偿付、再行追偿
  
  供应商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偿付,再向供应商进行追偿。
  
  三、试点的业务品种、范围和时间
  
  本通知所称的政府采购融资担保,是指专业担保机构为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政府采购融资担保工作首先在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范围内开展试点。
  
  试点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四、专业担保机构
  
  为保障试点质量,根据财库〔2011〕124号文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作为本次试点的专业担保机构。
  
  五、工作要求
  
  1.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包括申请条件、操作流程),建立满足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的快捷通道,平等对待所有参与供应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2.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年担保费率一般为0.8%-1.2%。对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专业担保机构按照年费率0.8% 优惠费率收取保费。
  
  3.专业担保机构要建立相应网络跟踪服务平台,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服务,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规范经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4.各市级采购人、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告知供应商可以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并附上试点专业担保机构的联系方式。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现有条件下为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有关供应商情况等信息便利。
  
  六、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将加强对试点各方当事人落实方案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范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相关当事人,市财政局将督促其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市财政局将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专业担保机构和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有关法律处理。
  
  七、其他事项
  
  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和本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研究部署后续试点或示范、推广工作,形成促进政府采购融资担保工作的长期稳定政策和常态工作机制。
  
  各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如有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试点方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试点方案
  
  为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及信用担保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支持、促进作用,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有关精神,在本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为规范有关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试点方案。
  
  一、政府采购融资担保
  
  本试点方案所称的政府采购融资担保,是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由担保机构为中标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财政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导作用,财政部门做好政府采购融资担保的引导和监管工作。
  
  ――自主选择、自行决策。中标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融资担保;专业担保机构依据其内部评审制度和决策程序,自主决定是否为中标供应商提供融资担保。
  
  ――先予偿付、再行追偿。供应商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偿付,再向供应商进行追偿。
  
  三、适用范围
  
  (一)本试点方案现阶段仅适用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担保的对象为符合工信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年300号)相关规定的中标供应商。
  
  四、申请条件
  
  申请政府采购融资担保的中标供应商,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
  
  2.应在贷款银行开设账户作为接受政府采购付款的唯一账户,并由银行对该账户进行全程监管;
  
  3.按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自筹不少于10%的履约资金;
  
  4.企业财务状况、银行信用记录及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历史记录良好;
  
  5.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需按规定的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
  
  五、操作流程
  
  (一)信息告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告知供应商在中标政府采购项目且需要融资时可以申请融资担保,同时附上相关担保机构和银行的联系方式。
  
  (二)融资担保申请。有融资担保需求的中标供应商,在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的同时,应根据招标文件上的信息,填写政府采购融资担保申请表(见附1)并附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见附2)。
  
  (三)银行审核。银行在收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并将审核同意贷款的推荐意见及相关材料递交给担保机构。
  
  (四)担保机构审核。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的审核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担保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通知中标供应商。
  
  (五)合同签订。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相关政府采购合同,并将合同分别递交银行和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在收到上述合同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签订保证合同并递交银行。
  
  银行在收到保证合同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签订借款合同。
  
  (六)贷款发放。银行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放贷款。
  
  (七)按期还款。供应商获得贷款后应自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向供应商付款,付款资金应进入合同约定的账户。
  
  (八)违约代偿。如供应商未如期偿还贷款,担保机构应按照约定及时向银行代偿,并依法进行追偿。
  
  六、贷款利率及担保费率
  
  为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银行对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贷款原则上应实行基准利率;担保机构按照0.8%-1.2%的年费率收取保费,对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担保机构按照年费率0.8% 优惠费率收取保费。
  
  七、担保额度
  
  为单个中标供应商提供融资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对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且属于上述第六条所列举的民生类项目和小型、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将优先予以支持。
  
  八、风险承担
  
  按照现行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规定,担保机构对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贷款本金提供85%的信用担保,银行承担15%的风险责任。
  
  担保机构开展此项业务所发生担保代偿损失,原则上参照目前本市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规定,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共同承担。其中,对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且属于上述第六条所列举的民生类项目,其担保代偿损失由市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全额承担。
  
  九、操作主体
  
  试点阶段,本方案所涉及的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暂定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试点专业担保机构。
  
  附:1.政府采购融资担保申请表;
  
  2.政府采购融资担保申请材料一览表。

  附1:
  
  政府采购融资担保申请表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办公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申请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借款银行:

 

申请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担保机构:

 

企业性质:

 

 

产业类型:

 

注册资金:

 

工商登记号:

 

登记日期:

 

最近年检日期:

税务登记号:

 

登记日期:

 

最近年检日期: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号:

 

 

 

 

 

 

 

 

 

申请企业财务状况

时间:

 

年 月

年 月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销售收入:

 

 

 

 

 

 

利润总额:

 

 

 

 

 

 

 

 

 

 

 

 

 

本次政府采购中标情况

项目名称:

 

 

采购人:

 

中标时间:

 

中标金额:

 

 

履约期限:

 

采购合同号:

付款方式:

 

 

唯一收款账户:

 

 

 

 

 

 

 

 

 

以往政府采购中标情况

中标项目

采购人

中标时间

中标金额

合同编号

履约情况

备注

 

 

 

 

 

 

 

 

 

 

 

 

 

 

 

 

 

 

 

 

 

 

 

 

 

 

 

 

 

 

 

 

 

 

 

 

 

 

 

 

 

 

 

 

 

 

 

 

 


  附2:
  
  中标供应商申请政府采购项目贷款和融资担保
  
  所需资料清单
  
  一、供应商需向银行提供的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的资质证书或经营许可证;
  
  3.贷款卡及企业征信查询授权书;
  
  4.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即期财务报表(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近三个月主要结算行对账单、近三期主要税种纳税凭证;
  
  6.主要供销客户清单及购销合同(或购销协议);
  
  7.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8.企业主要经营者名单及签字样本;
  
  9.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
  
  10.担保机构和银行认可的政府采购采购合同(可在企业按银行要求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提交)。
  
  二、供应商需向担保公司提供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贷款卡查询信息复印件;
  
  2.上年度及当月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要税金应交明细表,年报需附现金流量表);
  
  3.《委托担保承诺书》(企业先行盖章);
  
  4.签订《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函》,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5.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
  
  6.担保机构和银行认可的政府采购采购合同(可在企业按银行要求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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