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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开展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青海 发布于:2012-05-28 09:25:12 来源:青海省政府采购网

  
  各有关社会中介机构: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我省开展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的规定,符合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条件,有意愿承担我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中介机构,须按照《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的格式填报资料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格式要求。需要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可登陆青海省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qinghai.gov.cn)“政策法规”栏,从本通知附件中下载《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原则上文本字体使用仿宋四号,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申请表格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可以直接报送也可以采取邮寄方式。
  
  三、申请及集中办理时间。为便于集中办理资格认定工作,各有意愿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中介机构,自本通知印发后,请于2012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省财政厅统一按6月30日为认定受理时间。6月30日后,采取随时提出申请、随时认定的方式。
  
  四、公布认定结果。省财政厅对拟作出的资格认定决定,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省财政厅将颁发资格证书,同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站上正式公告。
  
  五、关于资格认定工作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申请。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时,只能由其中一个法人公司提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可以分别提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二)关于提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用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加盖社保机构公章)或银行缴款复印件、或公司员工社保花名册(加盖社保机构公章)代替。
  
  (三)关于参加政府采购培训问题。此次认定是我省首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请各申请单位填报拟参加我省政府采购培训的从业人员名单,省财政厅将统一组织培训。
  
  附件: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
  
  联系地址: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西宁市黄河路20号六楼612室,邮政编码:810001),
  
  联系电话、传真:0971-6159677。
  
 (发布时间:20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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