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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效率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3-15 13:17:15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文件
  
  云财采〔2012〕5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效率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为了加快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提高省级部门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省委九届二次全会、省政府全体会议及省纪委九届二次全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将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批、审核、采购、合同备案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
  
  采购人原则上应在省财政年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财政资金指标文件发出后30日内申报政府采购项目计划。
  
  (一)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原则上应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二)特殊和涉密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通过纸质表格进行申报。
  
  二、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审批
  
  (一)采购人的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审核工作。
  
  (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在采购人申报材料齐全或手续完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审核工作,审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
  
  (三)年度部门预算批复文件中已经明确了采购预算资金、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的采购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资金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对这部分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金信息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批复结果直接导入。采购人只需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采购计划,并按照年度部门预算批复文件中《政府采购预算表》明确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开展采购活动。在年度执行中改变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的采购项目,需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在系统中进行修改后,再按批复的方式组织采购。
  
  三、政府采购项目采购
  
  (一)对于需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需要对采购代理机构再次进行公开招标的,也应在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审核后40日内完成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
  
  (二)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在40日内完成项目的招标和评标工作;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在15日内完成采购工作。采购失败的项目,采购时限重新计算。
  
  (三)采购人应当自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采购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结果的确认。
  
  (四)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五)由采购人自己组织的自行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15日内完成采购。
  
  (六)政府采购项目失败后,不改变原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的,采购人不需再进行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按照原审核的采购方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
  
  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审批和审核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有关资料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除了政府采购项目有质疑、投诉等特殊情况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或者自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之日起60日内,采购人未将合同及有关资料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出具可以转入支付流程的意见,并责成采购人整改,整改期间,暂不受理采购人新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
  
  合同备案后,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属于财政集中支付的项目,采购人应及时将申请支付的有关资料以及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可以转入支付流程的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送省财政厅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支付合同价款。
  
  五、特殊情形的政府采购
  
  (一)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参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抗旱救灾物资政府采购工作的紧急通知》(云财发电〔2010〕6号)办理。
  
  (二)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三)超过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上级部门或财政部门要求完成时限在财政资金文件发出后50日内的,采购人须提供相关依据材料,经省财政厅资金管理部门确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四)对于采购人每年都要采购或者当年计划要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如财政资金来源或数额暂时难以确定,可以试行以下两种方式,提前开展采购活动。但要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资金管理部门备案。
  
  一是采取公开招标确定入围供应商(资格),待财政资金落实后,再采用专项谈判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在入围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是通过公开招标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待资金落实后,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支付合同价款;但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资金未落实,如遇重大变故,采购项目将会被取消”。
  
  项目取消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供应商。
  
  云南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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