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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2年度车辆租赁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1-19 11:10:15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临时性用车租赁管理,经公开招标,我市确定了2012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租赁定点服务供应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及协议执行有效期

  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车辆租赁定点服务中标供应商共47家(见附件)。

  定点供应商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各预算单位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供应商议定具体价格。

  本次车辆租赁定点服务执行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预算单位原有车辆租赁合同有效期满后,执行新一期招标结果。

  二、车辆租赁定点服务采购流程

  (一)预算单位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车辆租赁定点综合查询系统”(输入网址http://www.bgpc.gov.cn,点击协议采购综合查询——车辆租赁),查询车辆租赁定点供应商的地理位置、车辆型号、中标价格等相关信息,选定车辆租赁定点供应商、待租车辆并与供应商议定价格后,双方签订车辆租赁服务合同,供应商向预算单位交付车辆并提供相应服务。租赁车型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二)服务合同结束后,预算单位与车辆租赁定点供应商办理结算。车辆租赁定点供应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北京市政府采购车辆租赁定点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打印“北京市政府采购车辆租赁定点服务费用结算明细单”(以下简称“车辆租赁费用结算明细单”)并加盖印章,经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该“车辆租赁费用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车辆租赁费用报销凭证。

  三、监督检查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0]36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0]366号),我局将组织对车辆租赁定点服务供应商的监督检查考核,请各预算单位协助做好对车辆租赁定点服务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预算单位的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等临时性用车可以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连续租赁6个月以上的请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及时做好备案工作。

  各区县可共享本次招标结果。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

  北京市财政局:张立新   68416484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张雪佳    63057083

  赵东      63050778

  韩进      63050778

  

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2年度车辆租赁定点服务协议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信息表(汽车租赁服务、包车客运服务)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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