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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的通知

作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于:2012-01-20 09:27:33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行为,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拟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备案。

  二、申请准备

  代理机构备案前,应当向四川省财政厅提交在川分支机构专职人员培训和核实固定营业场所、开标场所及其他办公设备设施的书面申请。申请提交时间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

  四川省财政厅接到代理机构的申请后,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和进行营业场所、开标场所及其他办公设备设施核实,并出具证明。

  三、提交申请

  代理机构备案应当向四川省财政厅提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申请书》(见附件)。申请书应包括下列资料:

  1、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等级证书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在川分支机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政府采购人员培训证明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固定营业场所审核意见;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川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4、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况,在川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况;

  5、在川分支机构专职人员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6、承诺函。

  四、备案入库

  备案通过后,将录入代理机构库,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布代理机构有关信息。

  五、监督管理

  (一)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将资格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送四川省财政厅查验。逾期不送查验或查验未通过的,将从代理机构库中移除。

  (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代理机构信息发生变化且需由四川省财政厅变更的,应当在10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申请变更。

  (三)在川分支机构专职人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四川省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四)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四川省财政厅组织的年度考核工作。

  六、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无需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要求代理机构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申请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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