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实施第四期江西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保险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按照“全省联动、统一招标、分级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自2012年1月1日起,继续对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现就第四期江西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定点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全省各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各投保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定点保险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以下企业为2012年-2014年度全省各级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机构。
序号 |
中标企业名称 |
01-01-08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
01-02-08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
01-03-08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01-04-08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01-05-08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01-06-08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01-07-08 |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
01-08-08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
三、实行全省联动、分级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分别与中标保险公司当地分公司签订定点保险协议,各中标保险公司如发生违反协议行为,由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所签协议进行处理。
四、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投保单位的公务用车参加保险,定点保险机构将按承诺的保费、折扣率和服务,为投保单位提供公务用车的保险服务。具体承诺见《定点保险机构中标折扣和服务承诺表》(附件)。
五、为了促进各保险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全省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服务质量,在有效期内,各投保单位根据各定点保险机构的地域位置、中标折扣率优惠和中标服务承诺等情况,就地自主择优选择定点保险机构进行投保。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再为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再进行招标活动,已经招标或已经另外签订协议的停止执行,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投保单位应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投保险种。
主险:车辆损失险(按实际价值或重置价值投保)
第三者责任险(每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每座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不计免赔险
以上四项为政府采购必须投保险种,其他附加险种由投保单位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投保。折扣率与上述必保险种相同。
七、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纳入定点保险范围,但不享受本通知折扣率。
八、第四期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内未中标的保险机构不得对全省范围内公务用车进行承保,一经发现,各级财政部门拒绝支付车险经费,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公务用车保险政府采购活动。
九、定点保险机构所承诺的折扣率,各投保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在有效期内一律按此折扣进行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定点保险机构应严格信守承诺,不得改变或降低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不得采取各种方式给予回扣,一经发现核实,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取消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期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招标采购活动。
十、在本《通知》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保险监督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系数的,定点保险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与原招标机构重新确定保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由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办)另行公布。
十一、理赔服务。定点保险机构接到出险报案后,理陪人员应在承诺时间内赶到报案现场,办理相关理赔手续。定点保险机构应根据服务承诺(附件),按照各定点保险机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对出险车辆提出理赔意见,并按承诺的时限支付赔款。定点保险机构在对出险车辆定损时必须按正品配件价格计算。
十二、定点保险机构必须将所承诺的保费费率、折扣率及计算方法、理赔程序、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方法等内容,用《服务手册》的形式,在上门服务时送达投保单位,以便投保单位查询和监督。
十三、保费结算方式。根据保监会“先付款,后出单”的规定,结算时,定点保险机构可以先提供预单给投保单位。投保单位根据预单进行结算,结算后定点保险机构再提供合法发票。省直单位由投保单位与定点保险机构直接结算,并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结算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15天,各级设区市以下投保单位的保费结算形式由各地财政部门自定。结算时间一般不超过20天。在定点保险机构范围外参保的,投保单位财务部门应不予报销,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投保经办人员的责任。
十四、投保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定点保险机构可向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定点保险机构存在返利或回扣等任何不良行为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定点保险机构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十五、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给当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和各县(市区)执行。省直驻各设区市、县(市、区)的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可就地按本《通知》规定投保。
十六、省直各主管部门应将本《通知》转发下属单位,并要求本部门下属单位按本《通知》执行。中央驻赣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