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建材下乡试点的通知
建村〔2011〕142号
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局)、商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中央“三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2号)关于“逐步扩大建材下乡试点,对推广使用节能建材产品予以补助”的要求,做好2011年扩大建材下乡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任务和原则
(一)目标任务
以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农房建设质量、推动农房建筑节能为目标,逐步扩大建材下乡试点,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办法,支持农民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
(二)基本原则
直补农户为主,适度补助,积极引导;保证建材质量,提高农房性能,推进建筑节能;尊重农民意愿,程序公正透明。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一)试点范围
2011年试点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
(二)试点内容
继续推动水泥下乡,积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对使用节能建材产品和采取节材措施的农户予以补助。
三、试点要求
(一)完善水泥下乡补助政策
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保证农房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农民建房需求、地方财政能力、水泥市场价格预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以及水泥品种等。
(二)制定节能建材补助政策
试点地区要分析当地农房节能的主要问题,综合考虑经济性、可行性和农民意愿,因地制宜确定用于墙体、门窗、屋面等农房围护结构的节能建材产品。根据节能农房建设的增量成本和农户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地方政府补贴标准。
(三)加强资金筹集和管理
试点地区要落实财政补助资金,整合有关部门的相关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材下乡可与农村危房改造和建筑节能示范、散装水泥推广使用等项目相结合。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保证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四)加强建材下乡产品质量管理
试点地区要明确下乡建材产品质量要求,并根据产业政策、当地建材保障情况、建材下乡产品质量要求等合理确定水泥和节能建材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对目录中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定期向社会公告。
(五)加强建材下乡产品价格管理
生产建材下乡产品的企业通过招标确定,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企业不得参加建材下乡招标。在招标前根据制订的建材产品质量标准等,确定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企业集团统一投标和就近配送。定期发布水泥和节能建材产品的指导价格。
(六)畅通建材流通渠道
试点地区要针对县级以下农村建材市场流通特点,鼓励中标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流通层级和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在乡镇或农房建设量相对集中的村庄设立建材销售联系点,延伸流通末端,汇总农户需求,统筹建材配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建材信息服务中心等供需平台,方便农户购买。水泥配送要方便农户直接领取,避免二次倒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考虑设立散装水泥流动储罐。
(七)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和指导
农房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以原址重建为主,涉及原有宅基地调整以及异地重建的,必须经过审批,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手续。按照建材使用规范要求,做好施工技术指导。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建立完善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度。普及建材质量鉴别和使用常识,宣传农房建筑节能效果。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上要求制定扩大建材下乡试点实施方案,于2011年10月底以前报有关部委。
试点地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推动本地区建材下乡工作,并认真总结试点实施经验,检验政策效果,完善工作机制,并于2012年9月底以前将试点总结报告报送有关部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